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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保障监察日常巡查、专项检查、书面审查,接收举报投诉

权力序号 1
事项编码 rsjc0001
事项名称 劳动保障监察日常巡查、专项检查、书面审查,接收举报投诉
设定依据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第八十五条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依法对用人单位遵守劳动法律、法规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违反劳动法律、法规的行为有权制止,并责令改正。
责任主体 克旗旗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承办机构 劳动关系股、劳动保障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责任事项

 1.检查责任:依法进行实地勘验(查)、鉴定、询问;

    2.督促整改责任:针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提出整改措施,并制作下发整改通知书;

    3.决定责任:(1)检查结束后应按规定通报结果。(2)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对当事企业进行处罚;

    4.公开责任:向社会公布监督检查结果;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追责情形
及追责依据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第一百零三条 劳动行政部门或者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不构成犯罪的,给予行政处分。

权限划分 旗县区
基本流程 告知权力义务→进行检查→告知检查结果→事后监管
备注
友情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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