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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就业促进相关法律法规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

权力序号 2
事项编码 rsjc0002
事项名称 对就业促进相关法律法规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
设定依据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2015年修正本) 第六十条 劳动行政部门应当对本法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建立举报制度,受理对违反本法行为的举报,并及时予以核实处理。 2.【地方性法规】《内蒙古自治区就业促进条例》(2011年11月21日内蒙古自治区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34号公布) 第三十八条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对本条例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建立举报制度,受理对违反本条例行为的举报,并及时处理。"
责任主体 克旗旗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承办机构 劳动关系股、劳动保障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责任事项
1.检查责任:制定工作方案,明确检查时间、范围、内容、方式等事项。                                                                                                          
2.处置责任:两名以上执法人员出示执法证,按监督检查工作方案和计划,依法开展现场检查,并做好监督检查记录。
3.移送责任:执法人员对监督检查中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应及时制止,非本部门职责的,移送当地监管部门。
4.事后监管责任:执法人员组织开展监督检查工作结束后,应对检查情况进行汇总总结,并进行评估分析,并将情况反馈给上级部门和局领导。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必要时进行跟踪监督和督办;将检查记录及其他书面资料存档备查。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追责情形
及追责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2015年修正本)第八章 法律责任
第六十一条违反本法规定,劳动行政等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第六十二条违反本法规定,实施就业歧视的,劳动者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六十三条违反本法规定,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公共就业服务机构举办经营性的职业中介机构,从事经营性职业中介活动,向劳动者收取费用的,由上级主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将违法收取的费用退还劳动者,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权限划分 旗县区
基本流程 告知权力义务→进行检查→告知检查结果→事后监管
备注
友情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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