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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社会保险基金的收支、管理和投资运营情况的监督检查
| 权力序号 | 3 |
|---|---|
| 事项编码 | rsjc0003 |
| 事项名称 | 对社会保险基金的收支、管理和投资运营情况的监督检查 |
| 设定依据 |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2010年10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通过根据2018年12月29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的决定》修正) 第七十九条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对社会保险基金的收支、管理和投资运营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发现存在问题的,应当提出整改建议,依法作出处理决定或者向有关行政部门提出处理建议。社会保险基金检查结果应当定期向社会公布。" |
| 责任主体 | 克旗旗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 承办机构 | 劳动关系股、劳动保障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
| 责任事项 |
1、检查责任:对社会保险基金征收、支出及结余情况进行监督,查阅被监督单位与社会保险基金有关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以及其他与社会保险基金管理相关的资料。
2、处置责任:劳动行政部门对社会保险基金监督中存在问题并需要改进的被监督单位,提出监督处理意见。 3、移送责任:对被监督单位拒绝、阻挠监督人员进行监督的;隐匿、伪造、变造、毁弃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以及其他与社会保险基金管理有关资料的;转移、隐匿社会保险基金资产的。以上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4、事后监管责任:对社会保险基金监督中存在问题的被监督单位,按照劳动行政部门提出的处理意见,进行事后监管。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 追责情形 及追责依据 |
《社会保险基金行政监督办法》第十六条 监督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权限划分 | 旗县区 |
| 基本流程 | 告知权力义务→进行检查→告知检查结果→事后监管 |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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