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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人才市场的监督管理
| 权力序号 | 4 |
|---|---|
| 事项编码 | rsjc0004 |
| 事项名称 | 对人才市场的监督管理 |
| 设定依据 | "1.【地方性法规】《内蒙古自治区人才市场条例》(2007年11月30日内蒙古自治区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通过 根据2016年5月30日内蒙古自治区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关于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修正) 第四条 第一款 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事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人才市场的监督管理。 第三十八条 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事行政部门应当建立健全人才中介服务机构的监督制度,依法对人才中介服务机构的业务活动和用人单位的招聘活动进行监督。 2.【部门规章】《人才市场管理规定》(2001年9月11日人事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1号公布 根据2015年4月30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第二次修订) 第四条 县级以上政府人事行政部门是人才市场的综合管理部门,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在职责范围内依法监督管理人才市场。" |
| 责任主体 | 克旗旗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 承办机构 | 劳动关系股、劳动保障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
| 责任事项 |
1.检查责任:制定工作方案,明确检查时间、范围、内容、方式等事项。
2.处置责任:两名以上执法人员出示执法证,按监督检查工作方案和计划,依法开展现场检查,并做好监督检查记录。 3.移送责任:执法人员对监督检查中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应及时制止,非本部门职责的,移送当地监管部门。 4.事后监管责任:执法人员组织开展监督检查工作结束后,应对检查情况进行汇总总结,并进行评估分析,并将情况反馈给上级部门和局领导。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必要时进行跟踪监督和督办;将检查记录及其他书面资料存档备查。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 追责情形 及追责依据 |
《内蒙古自治区人才市场条例》第五十条 人民政府人事行政部门或者其他部门的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追究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行政责任;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依法予以赔偿;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按照规定核发《人才中介服务许可证》的; (二)对举办人才交流会无故不予批准,影响人才交流会正常举办的; (三)未履行举办人才交流会审查职责,造成后果的; (四)滥用职权,以权谋私,侵害当事人、用人单位或者人才中介服务机构合法权益的。 |
| 权限划分 | 旗县区 |
| 基本流程 | 告知权力义务→进行检查→告知检查结果→事后监管 |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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