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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工伤职工医疗费用、康复费用、辅助器具费用的使用情况进行核查
| 权力序号 | 12 |
|---|---|
| 事项编码 | rsjc0012 |
| 事项名称 | 对工伤职工医疗费用、康复费用、辅助器具费用的使用情况进行核查 |
| 设定依据 | "1.【行政法规】《工伤保险条例》(2003年4月2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75号公布 根据2010年12月20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工伤保险条例〉的决定》修改) 第四十八条 经办机构按照协议和国家有关目录、标准对工伤职工医疗费用、康复费用、辅助器具费用的使用情况进行核查,并按时足额结算费用。 " |
| 责任主体 | 克旗旗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 承办机构 | 劳动关系股、工伤股 |
| 责任事项 |
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对于材料不齐全的,一次性告知补正。
2、备案责任: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需要安装辅助器具配置的工伤职工进行备案 。 3、决定责任:确定配置辅具项目及价格并出具装配介绍信 。 4、监督检查责任:对定点辅助器具配置机构的协议内容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
| 追责情形 及追责依据 |
《社会保险法》第九十三条 国家工作人员在社会保险管理、监督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
《工伤保险条例》(国务院令第375号)第五十九条 医疗机构、辅助器具配置机构不按服务协议提供服务的,经办机构可以解除服务协议。经办机构不按时足额结算费用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医疗机构、辅助器具机构可以解除服务协议 。《工伤保险条例》第五十八条:经办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依法给予纪律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造成当事人经济损失的,由经办机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一)未按规定保存用人单位缴费和职工享受工伤保险待遇情况记录的; (二)不按规定核定工伤保险待遇的; (三)收受当事人财物的。 第五十九条:医疗机构、辅助器具配置机构不按服务协议提供服务的,经办机构可以解除服务协议。 经办机构不按时足额结算费用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医疗机构、辅助器具配置机构可以解除服务协议。 |
| 权限划分 | 旗县区 |
| 基本流程 | 告知权力义务→进行检查→告知检查结果→事后监管 |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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