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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力资源服务许可
| 权力序号 | 1 |
|---|---|
| 事项编码 | rsxk0001 |
| 事项名称 | 人力资源服务许可 |
| 设定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2007年8月30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根据2015年4月2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等六部法律的决定》修正)第四十条规定:设立职业中介机构应当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后,向劳动行政部门申请行政许可。未经依法许可和登记的机构,不得从事职业中介活动。2.《人力资源市场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700号)。第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从事职业中介活动的,应当依法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申请行政许可,取得人力资源服务许可证。 |
| 责任主体 | 克什克腾旗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 承办机构 | 人事人才股 |
| 责任事项 |
1.受理责任:收到申请后,即时做出是否受理的决定,申请材料不全或不符合法定要求的,当场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2.审查责任:对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查。符合要求的,工作人员为申请人出具《受理通知书》并附《接收材料项目清单》;对材料不全的,工作人员不予受理,并为申请人出具《补充材料通知书》3.决定责任:许可机关对申请人提出的申请决定受理的,应当出具《受理决定书》。决定不予受理的,应当出具《不予受理决定书》,说明不予受理的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4.送达责任:制发送达文书5.事后监督责任:加强后续监督管理 6.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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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追责情形 及追责依据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第六十一条 违反本法规定,劳动行政等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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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权限划分 | 旗、县、区级 |
| 基本流程 | 申请→受理→审查→决定→送达 |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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