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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审批
| 权力序号 | 2 |
|---|---|
| 事项编码 | rsxk0002 |
| 事项名称 | 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审批 |
| 设定依据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2018年12月29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作出修改。) 第三十六条 国家实行劳动者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八小时、平均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十四小时的工时制度。 第三十七条 对实行计件工作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应当根据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的工时制度合理确定其劳动定额和计件报酬标准。 第三十八条 用人单位应当保证劳动者每周至少休息一日。 第三十九条 企业因生产特点不能实行本法第三十六条、第三十八条规定的,经劳动行政部门批准,可以实行其他工作和休息办法。 |
| 责任主体 | 克什克腾旗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 承办机构 | 劳动保障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
| 责任事项 |
1.受理责任:收到申请后,即时做出是否受理的决定,申请材料不全或不符合法定要求的,当场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2.审查责任:对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查。符合要求的,工作人员为申请人出具《受理通知书》并附《接收材料项目清单》;对材料不全的,工作人员不予受理,并为申请人出具《补充材料通知书》3.决定责任:许可机关对申请人提出的申请决定受理的,应当出具《受理决定书》。决定不予受理的,应当出具《不予受理决定书》,说明不予受理的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4.送达责任:制发送达文书5.事后监督责任:加强后续监督管理 6.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 追责情形 及追责依据 |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2018年12月29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作出修改。)
第一百零三条 劳动行政部门或者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根据2019年4月23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等八部法律的决定》修正) 第七十二条 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法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一)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的; (二)不在办公场所公示依法应当公示的材料的; (三)在受理、审查、决定行政许可过程中,未向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履行法定告知义务的; (四)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不一次告知申请人必须补正的全部内容的; (五)未依法说明不受理行政许可申请或者不予行政许可的理由的; (六)依法应当举行听证而不举行听证的。 第七十三条 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办理行政许可、实施监督检查,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七十四条 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许可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二)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行政许可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三)依法应当根据招标、拍卖结果或者考试成绩择优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未经招标、拍卖或者考试,或者不根据招标、拍卖结果或者考试成绩择优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第七十五条第一款 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擅自收费或者不按照法定项目和标准收费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退还非法收取的费用;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
| 权限划分 | 旗、县、区级 |
| 基本流程 | 申请→受理→审查→决定→送达 |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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