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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务派遣经营许可
| 权力序号 | 3 |
|---|---|
| 事项编码 | rsxk0003 |
| 事项名称 | 劳务派遣经营许可 |
| 设定依据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五十七条 经营劳务派遣业务,应当向劳动行政部门依法申请行政许可;经许可的,依法办理相应的公司登记。未经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经营劳务派遣业务; 【部门规章】《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实施办法》(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19号) 第三条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负责对全国的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工作进行监督指导。 县级以上地方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确定的许可管辖分工,负责实施本行政区域内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工作以及相关的监督检查。 第六条 经营劳务派遣业务,应当向所在地有许可管辖权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以下称许可机关)依法申请行政许可。 未经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经营劳务派遣业务。" |
| 责任主体 | 克什克腾旗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 承办机构 | 人事人才股 |
| 责任事项 |
1.受理责任:许可机关收到申请材料后,存在当场能更正的错误及时更正,若材料不齐全,应补正。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即为受理。
2.审查责任:许可机关决定受理申请的,应当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 3.决定责任:作出行政许可或不予许可的决定,法定告知。 4.送达责任: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定条件的,许可机关应当依法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并通知申请人领取《劳务派遣经营许可证》。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 追责情形 及追责依据 |
《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实施办法》第十一条 许可机关决定受理申请的,应当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根据法定条件和程序,需要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核实的,许可机关应当指派2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核查。
《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实施办法》第十二条 许可机关应当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 《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实施办法》第十三条 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定条件的,许可机关应当依法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并自作出决定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通知申请人领取《劳务派遣经营许可证》。申请人的申请不符合法定条件的,许可机关应当依法作出不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说明不予行政许可的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
| 权限划分 | 旗、县、区级 |
| 基本流程 | 申请→受理→审查→决定→送达 |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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