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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举报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国家其他有关规定行为的奖励

权力序号 1
事项编码 rsjl0001
事项名称 对举报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国家其他有关规定行为的奖励
设定依据 "1.【行政法规】《劳动保障监察条例》(2004年11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23号公布) 第九条第三款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为举报人保密;对举报属实,为查处重大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行为提供主要线索和证据的举报人,给予奖励。 2.【地方性法规】《内蒙古自治区劳动保障监察条例》(2010年3月25日内蒙古自治区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5号公布) 第七条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对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国家其他有关规定的行为,有权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举报。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为举报人保密;对举报属实,为查处重大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国家其他有关规定的行为提供主要线索和证据的举报人,给予奖励。"
责任主体 克旗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承办机构 劳动保障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责任事项
1.制定方案责任:制发通知,明确评选范围、评选标准、上报时间。
2.组织推荐责任:要求用人单位对违法劳动保障法律法规的行为主动提供线索。
3.审核公示责任:对符合奖励条件的个人事实进行审核。通过审核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劳动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符合奖励条件报告。
4.表彰责任:对符合条件的个人进行表彰。
5.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及追责依据
国务院《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三十一条  劳动保障监察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或者泄露在履行职责过程中知悉的商业秘密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和劳动保障监察员违法行使职权,侵犯用人单位或者劳动者的合法权益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权限划分 旗县区
基本流程 申报→审查→审批→奖励
备注
友情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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