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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人才中介服务机构违反规定,超出许可业务范围接受代理业务的处罚
| 权力序号 | 54 |
|---|---|
| 事项编码 | rscf0054 |
| 事项名称 | 对人才中介服务机构违反规定,超出许可业务范围接受代理业务的处罚 |
| 设定依据 | "1.【部门规章】《人才市场管理规定》(2001年9月11日人事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1号公布根据2005年3月22日《人事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修改<人才市场管理规定>的决定》第一次修订根据2015年4月30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第二次修订根据2019年12月9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第三次修订根据2019年12月31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第四次修订) 第三十三条 人才中介服务机构违反本规定,擅自扩大许可业务范围、不依法接受检查或提供虚假材料,不按规定办理许可证变更等手续的,由县级以上政府人事行政部门予以警告,可并处10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可处以不超过违法所得3倍的罚款,但最高不得超过30000元。 2.【地方性法规】《内蒙古自治区人才市场条例》(2007年11月30日内蒙古自治区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议通过,根据2016年5月30日内蒙古自治区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关于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修正) 第四十二条 人才中介服务机构超出批准的业务范围从事人才中介服务活动或者不按照规定办理变更手续的,由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事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由审批机关吊销《人才中介服务许可证》。" |
| 责任主体 | 克旗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 承办机构 | 劳动关系股 |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通过日常巡视检查、书面审查、举报投诉等发现人才中介服务机构有违反《人才市场管理规定》,超出许可业务范围接受代理业务的违法行为,需要进行调查处理的,应当及时立案查处。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案件承办人员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查明事实,必要时可进行现场检查。与用人单位有直接利害关系的予以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用人单位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作出行政处罚(行政处理或责令改正)或者撤销立案决定。 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处理)决定前,书面告知用人单位拟作出处罚(处理)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以及用人单位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或听证权。 5、决定责任: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处理)的,应制作《劳动保障行政处罚(处理)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处理)决定书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监督用人单位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用人单位在法定期限内未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强制执行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 追责情形 及追责依据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未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 3、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4、不具备法定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5、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 6、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 7、对当事人进行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 8、依法应当移送司法机关处理而不移送的; 9、劳动保障监察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或者泄露在履行职责过程中知悉的商业秘密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和劳动保障监察员违法行使职权,侵犯用人单位或者劳动者的合法权益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10、在行使行政处罚权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 11、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 权限划分 | 旗县区 |
| 基本流程 | 立案→调查取证→审查→告知→决定 →送达→执行 |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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