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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中外合作办学者虚假出资或者在中外合作办学机构成立后抽逃出资的处罚
| 权力序号 | 79 |
|---|---|
| 事项编码 | rscf0079 |
| 事项名称 | 对中外合作办学者虚假出资或者在中外合作办学机构成立后抽逃出资的处罚 |
| 设定依据 | "1.【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办学条例》(2003年3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72号公布,根据2013年7月18日《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正) 第五十三条 中外合作办学者虚假出资或者在中外合作办学机构成立后抽逃出资的,由教育行政部门、劳动行政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由教育行政部门、劳动行政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处以虚假出资金额或者抽逃出资金额2倍以下的罚款。" |
| 责任主体 | 克旗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 承办机构 | 劳动关系股 |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发现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听取当事人辩解陈述并作记录。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查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通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符合听证条件且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举行听证会。作出重大行政处罚的,依照相关规定进行集体讨论,作出具体处罚内容的决策。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罚款等处罚项目。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且不履行处罚决定的,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 追责情形 及追责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2016年修正本)第六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上级机关责令其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造成经济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已受理设立申请,逾期不予答复的; (二)批准不符合本法规定条件申请的; (三)疏于管理,造成严重后果的; (四)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收取费用的; (五)侵犯民办学校合法权益的; (六)其他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 |
| 权限划分 | 旗县区 |
| 基本流程 | 立案→调查取证→审查→告知→决定 →送达→执行 |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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