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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可能被转移、隐匿或者灭失的社会保险基金收支、管理和投资运营相关的资料予以封存

权力序号 1
事项编码 rsqz0001
事项名称 对可能被转移、隐匿或者灭失的社会保险基金收支、管理和投资运营相关的资料予以封存
设定依据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根据2018年12月29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的决定》修正) 第七十九条第一款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对社会保险基金实施监督检查,有权采取下列措施: (一)查阅、记录、复制与社会保险基金收支、管理和投资运营相关的资料,对可能被转移、隐匿或者灭失的资料予以封存。"
责任主体 克旗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承办机构 社会保险股
责任事项
1.催告责任: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中有关社会保险基金收支、管理和投资运营相关的资料相关法律法规的单位进行催告。2.决定责任:对被转移、隐匿或者灭失的资料予以封存。3.执行责任:对用人单位具有查阅、记录、复制与社会保险基金收支、管理和投资运营相关的资料的责任。4.事后监管责任:事后继续加强对社保基金监管力度。5.法律法规应履行的责任。
追责情形
及追责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八十九条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社会保险基金、用人单位或者个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一)未履行社会保险法定职责的;
  (二)未将社会保险基金存入财政专户的;
  (三)克扣或者拒不按时支付社会保险待遇的;
  (四)丢失或者篡改缴费记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记录等社会保险数据、个人权益记录的;
    (五)有违反社会保险法律、法规的其他行为的。
    第九十三条 国家工作人员在社会保险管理、监督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
  第九十四条 违反本法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权限划分 旗县区
基本流程 催告→决定→执行→事后监管
备注
友情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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