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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可能被转移、隐匿或者灭失的社会保险基金收支、管理和投资运营相关的资料予以封存
| 权力序号 | 1 |
|---|---|
| 事项编码 | rsqz0001 |
| 事项名称 | 对可能被转移、隐匿或者灭失的社会保险基金收支、管理和投资运营相关的资料予以封存 |
| 设定依据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根据2018年12月29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的决定》修正) 第七十九条第一款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对社会保险基金实施监督检查,有权采取下列措施: (一)查阅、记录、复制与社会保险基金收支、管理和投资运营相关的资料,对可能被转移、隐匿或者灭失的资料予以封存。" |
| 责任主体 | 克旗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 承办机构 | 社会保险股 |
| 责任事项 |
1.催告责任: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中有关社会保险基金收支、管理和投资运营相关的资料相关法律法规的单位进行催告。2.决定责任:对被转移、隐匿或者灭失的资料予以封存。3.执行责任:对用人单位具有查阅、记录、复制与社会保险基金收支、管理和投资运营相关的资料的责任。4.事后监管责任:事后继续加强对社保基金监管力度。5.法律法规应履行的责任。
|
| 追责情形 及追责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八十九条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社会保险基金、用人单位或者个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一)未履行社会保险法定职责的; (二)未将社会保险基金存入财政专户的; (三)克扣或者拒不按时支付社会保险待遇的; (四)丢失或者篡改缴费记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记录等社会保险数据、个人权益记录的; (五)有违反社会保险法律、法规的其他行为的。 第九十三条 国家工作人员在社会保险管理、监督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 第九十四条 违反本法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权限划分 | 旗县区 |
| 基本流程 | 催告→决定→执行→事后监管 |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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