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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殊工种初审
| 权力序号 | 1 |
|---|---|
| 事项编码 | rsqt0001 |
| 事项名称 | 特殊工种初审 |
| 设定依据 | 《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国发[1978]104号)第一条第二款:“从事井下、高空高温、特别繁重体力劳动或者其他有害身体健康工作,男年满55周岁,女年满45周岁,连续工作满十年的。” |
| 责任主体 | 克什克腾旗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 承办机构 | 社会保险股 |
| 责任事项 |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申请材料;材料齐全,符合政策规定,予以受理,材料不齐全的,一次性告知补充材料,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核责任:依据政策对提交的材料进行初审;提出审核意见;将初审结果移交到旗人社局。
|
| 追责情形 及追责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35号)第八十八条:“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骗取社会保险待遇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退回骗取的社会保险金,处骗取金额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第九十三条:“国家工作人员在社会保险管理、监督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第九十四条:“违反本法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权限划分 | 旗县区级 |
| 基本流程 | 申请-受理-初审-通过-移交 |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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