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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登记
| 权力序号 | 4 |
|---|---|
| 事项编码 | sjxk0004 |
| 事项名称 | 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登记 |
| 设定依据 | "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2018年修订本) 第三十五条 国家对食品生产经营实行许可制度。从事食品生产、食品销售、餐饮服务,应当依法取得许可。但是,销售食用农产品,不需要取得许可。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规定,审核申请人提交的本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至第四项规定要求的相关资料,必要时对申请人的生产经营场所进行现场核查;对符合规定条件的,准予许可;对不符合规定条件的,不予许可并书面说明理由。 第三十六条 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等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应当符合本法规定的与其生产经营规模、条件相适应的食品安全要求,保证所生产经营的食品卫生、无毒、无害,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对其加强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对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食品摊贩等进行综合治理,加强服务和统一规划,改善其生产经营环境,鼓励和支持其改进生产经营条件,进入集中交易市场、店铺等固定场所经营,或者在指定的临时经营区域、时段经营。 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等的具体管理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 2.【地方性法规】《内蒙古自治区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2015年5月22日内蒙古自治区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 2015年5月22日内蒙古自治区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十号公布 自2015年10月1日起施行) 第十二条 食品小作坊应当经旗县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登记并取得《食品小作坊登记证》后,方可从事食品生产加工。 第十三条 申请办理《食品小作坊登记证》应当向登记机关提交经营者身份证原件及其复印件、住址、生产加工地点、生产加工食品名称和品种、所使用的食品添加剂名称和品种、从业人员的健康证明等资料。 第十四条 旗县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审核开办食品小作坊申请人提交的相关资料,必要时对申请人的生产经营场所进行现场核查;对符合本条例第十一条规定条件的,准予登记;对不符合规定条件的,不予登记并书面说明理由。 旗县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受理登记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作出登记或者不予登记决定,并且不得收取或者变相收取任何费用。" |
| 责任主体 | 克什克腾旗市场监督管理局 |
| 承办机构 | 各市场监督管理所 |
| 责任事项 |
1.受理责任:①在办公场所公示办理食品小作坊登记证的机构名称,地址、联系电话、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②当场或在2日内一次性告知需要补正材料内容,提供申请书格式文本。③对申请事项属于本机关职权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本机关的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当受理许可申请并出具受理凭证。④对不符合受理条件的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书面告知申请人不予受理的理由和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2.审查责任:①申请人填写的《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审查登记申请表》;《营业执照》;《从业人员健康证明》;申请人生产加工场所证明材料;负责人身份证及其他有关材料。②现场核查人员不得少于2人,出示有效证件,填写现场核查表。③自接受现场核查任务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完成对经营场所的现场核查。 3.决定责任:①对符合条件的,作出准予经营许可的决定;②对不符合条件的,应当及时作出不予许可的书面决定并说明理由并告知复议、起诉的途径和期限。 4.送达责任:自作出决定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申请人颁发食品小作坊登记证。 5.事后监管责任:①对经营者许可事项进行监督检查。②建立经营许可档案管理制度,将办理经营许可的有关材料、发证情况及时归档。③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根据检查结果提出许可证书延续、撤销、注销等处理决定。 6.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 追责情形 及追责依据 |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2018年修订本) 第一百四十四条 违反本法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卫生行政、农业行政等部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其主要负责人还应当引咎辞职: (四)对不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许可,或者超越法定职权准予许可; 2.【地方性法规】《内蒙古自治区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2015年5月22日内蒙古自治区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 2015年5月22日内蒙古自治区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十号公布 自2015年10月1日起施行) 第四十一条 负责食品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监督管理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上级主管部门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在办理食品小作坊登记、实施监督检查时索取、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非法利益的; (二)隐瞒、谎报、迟报食品安全事故的; (三)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 |
| 权限划分 | 旗县区 |
| 基本流程 | 申请→受理→审查→决定→办结 |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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