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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担国家法定计量检定机构任务授权
| 权力序号 | 7 |
|---|---|
| 事项编码 | sjxk007 |
| 事项名称 | 承担国家法定计量检定机构任务授权 |
| 设定依据 |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2018年修正本) 第二十条第一款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可以根据需要设置计量检定机构,或者授权其他单位的计量检定机构,执行强制检定和其他检定、测试任务。 2.【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2018年修正本) 第二十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可以根据需要,采取以下形式授权其他单位的计量检定机构和技术机构,在规定的范围内执行强制检定和其他检定、测试任务: (一)授权专业性或区域性计量检定机构,作为法定计量检定机构; (二)授权建立社会公用计量标准; (三)授权某一部门或某一单位的计量检定机构,对其内部使用的强制检定计量器具执行强制检定; (四)授权有关技术机构,承担法律规定的其他检定、测试任务。" |
| 责任主体 | 克什克腾旗市场监督管理局 |
| 承办机构 | 计量股 |
| 责任事项 |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备案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应当及时、明确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在规定时间内,依法对企业备案申报材料审核、提出预审意见。 3、决定责任:法定告知、作出准予或者不予备案的决定(不予备案的应当及时、明确告知理由)。 4、送达责任:制作并送达备案通知书。 5、事后监管责任:加强监管,防止弄虚作假,及时反馈并提出初步处理意见。 6、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 追责情形 及追责依据 |
《计量法》(2018年)第二十九条计量监督人员违法失职,情节严重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情节轻微的,给予行政处分。 |
| 权限划分 | 旗县区 |
| 基本流程 | 申请→受理→审查→决定→办结 |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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