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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公司股权的质押登记
| 权力序号 | 1 |
|---|---|
| 事项编码 | sjqr0001 |
| 事项名称 | 对公司股权的质押登记 |
| 设定依据 |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2007年本) 第二百二十三条 债务人或者第三人有权处分的下列权利可以出质:(四)可以转让的基金份额、股权。 第二百二十六条 第一款 以基金份额、股权出质的,当事人应当订立书面合同。以基金份额、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登记的股权出质的,质权自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以其他股权出质的,质权自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以上法律已废止)(《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2020年5月28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 会议通过)第四百四十条 债务人或者第三人有权处分的下列权利可以出质:(四)可以转让的基金份额、股权;第四百四十三条 以基金份额、股权出质的,质权自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 2.【部门规章】《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股权出质登记办法》(2008年9月1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32号发布 根据2016年4月29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86号《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工商行政管理规章的决定》修正) 第三条 负责出质股权所在公司登记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是股权出质登记机关(以下简称登记机关)。 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的企业登记机构是股权出质登记机构。 第六条 申请股权出质设立登记、变更登记和注销登记,应当由出质人和质权人共同提出。申请股权出质撤销登记,可以由出质人或者质权人单方提出。 申请人应当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质权合同的合法性有效性、出质股 第八条 出质股权数额变更,以及出质人、质权人姓名(名称)或者出质股权所在公司名称更改的,应当申请办理变更登记。 第十条 出现主债权消灭、质权实现、质权人放弃质权或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导致质权消灭的,应当申请办理注销登记。" |
| 责任主体 | 克什克腾旗市场监督管理局 |
| 承办机构 | 登记注册股 |
| 责任事项 |
1.受理责任: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决定予以受理;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五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不属于企业登记范畴或者不属于本机关登记管辖范围的事项,应当即时决定不予受理,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 2.审查责任:登记机关对决定受理的登记申请,应当分别情况在规定的期限 内作出是否准予登记的决定:(1)申请人或者其委托的代理人到企业登记场所提交申请予以受理的,应当当场作出准予登记的决定。(2)通过邮寄的方式提交申请予以受理的,应当自受理之日起十五日内作出准予登记的决定。(3)需要对申请材料核实的,应当自受理之日起十五日内作出是否准予登记的。 3.发证责任:发放股权出质登记。 4.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 追责情形 及追责依据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七十六条 公司登记机关对不符合规定条件的公司登记申请予以登记,或者对符合规定条件的登记申请不予登记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2、《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 第七十七条 公司登记机关的上级部门强令公司登记机关对不符合规定条件的登记申请予以登记,或者对符合规定条件的登记申请不予登记的,或者对违法登记进行包庇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3、《个人独资企业登记管理办法》第四十五条 登记机关对不符合法律规定条件的个人独资企业予以登记,或者对符合法律规定条件的个人独资企业不予登记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法予以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4、《个人独资企业登记管理办法》 第四十六条 登记机关的上级部门有关主管人员强令登记机关对不符合法律规定条件的个人独资企业予以登记,或者对符合法律规定条件的个人独资企业不予登记,或者对登记机关的违法登记行为进行包庇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法予以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5、 《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办法》 第四十五条 企业登记机关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收受贿赂、侵害合伙企业合法权益,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
| 权限划分 | 旗县区 |
| 基本流程 | 申请→受理→审查→决定→送达 |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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