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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检举生产加工假冒伪劣产品违法行为有功人员的奖励
| 权力序号 | 1 |
|---|---|
| 事项编码 | sjjl0001 |
| 事项名称 | 对检举生产加工假冒伪劣产品违法行为有功人员的奖励 |
| 设定依据 |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1993年2月22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 根据2000年7月8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09年8月27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关于修改部分法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根据2018年12月29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等五部法律的决定》第三次修正) 第十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违反本法规定的行为,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检举。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应当为检举人保密,并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规定给予奖励。 2.【地方性法规】《内蒙古自治区查处生产和销售假冒伪劣商品行为的规定》(2001年发布)第十七条 监督管理部门对举报人可以给予5万元以下或者按实际收缴罚没款百分之十以下的奖励,并为其保密,奖金在办案经费中列支。 对证人如实提供证据的,可以给予适当奖励。" |
| 责任主体 | 克旗市场监督管理局 |
| 承办机构 | 执法稽查队、所、财务审计股 |
| 责任事项 |
1.公示责任:宣传、公示产品质量问题举报有功人员奖励的范围、条件、程序及办法。 2.受理责任:①受理以书面材料、电话或其它形式举报的制售假冒伪劣商品活动,并严格为举报人保密。②指派2名以上执法人员承办,并出示自治区政府统一制发的行政执法证件。③ 执法人员与举报案件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④ 告知举报人受奖权利及承担的义务,即时制作笔录,记载举报人姓名及联系方式、举报对象及违法事实等事项。⑤ 对符合《举报制售假冒伪劣产品违法犯罪活动有功人员奖励办法》第4条奖励范围的应当受理,并为举报人出具接收凭证。 2.审查责任:核实受奖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完整性,审查确定受奖对象、受奖范围、受奖标准和受奖级别。 3.决定责任:依据执法机关查获的假冒伪劣商品货值大少,按照举报有功等级给予奖励。 4.执行责任:通知举报有功人员接到奖励通知后须3个月内领取奖金,逾期不领取的,视为自动放弃。 5.事后监管责任:①奖励经费实行预算管理,专款专用,接受审计、监察等部门的监督检查。② 维护举报人合法权益,对举报人姓名、身份、居住地及举报情况,执法人员应当严格保密。建立实施产品质量问题举报有功人员奖励监督检查管理制度。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 追责情形 及追责依据 |
《举报制售假冒伪劣产品违法犯罪活动有功人员奖励办法》第十条实施奖励要由专人负责,并严格为举报人保密。未经举报人同意,不得以任何方式将举报人姓名、身份、居住地及举报情况公开或泄露给被举报单位和其他无关人员,违者依法追究有关责任。第十三条奖励经费的使用管理要按照财政部门的规定实行预算管理,专款专用,接受审计、监察等部门的监督检查。发现问题,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法律责任。第十五条 各级行政执法部门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况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一)伪造举报材料,冒领举报奖金的;(二)对举报人或举报情况敷衍了事,没有认真核实查处的;(三)因工作失职造成泄密的;(四)向被举报人通风报信,帮助其逃避查处的。 |
| 权限划分 | 旗县区 |
| 基本流程 | 申报→审查→审批→奖励 |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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