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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价格违法行为举报人予以奖励
| 权力序号 | 3 |
|---|---|
| 事项编码 | sjjl0003 |
| 事项名称 | 对价格违法行为举报人予以奖励 |
| 设定依据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于1997年12月29日通过,现予公布,自1998年5月1日起施行。) 第三十八条 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对价格违法行为的举报制度。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有权对价格违法行为进行举报。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应当对举报者给予鼓励,并负责为举报者保密。 【部门规章】《价格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办法》(2014年1月26日发改价监(2014)165号公布,自2014年5月1日起施行。) 第三条 举报奖励坚持精神奖励与物质奖励相结合。 第七条 对符合本办法第四条规定的举报奖励,分为三个等级: 一级:提供被举报人的违法事实及证据,举报事项经查证属于重大价格违法行为; 二级:提供被举报人的违法事实及证据; 三级:提供被举报人的违法事实,但未提供证据。 重大价格违法行为的认定标准按照《价格行政处罚案件审理审查规则》第十六条规定执行。 第八条 属于三级举报奖励的,给予精神奖励。属于二级举报奖励的,一般给予精神奖励;也可以给予100元至2000元物质奖励。属于一级举报奖励的,给予2001元至5000元物质奖励。第九条 省级以上价格主管部门查处在全国有重大影响的举报案件,可以适当提高物质奖励金额,但最高不超过10000元。 |
| 责任主体 | 克旗市场监督管理局 |
| 承办机构 | 执法稽查队、所、财务审计股 |
| 责任事项 |
1.检查责任:检查时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价格工作人员不得将依法取得的资料或者了解的情况用于依法进行价格管理以外的任何其他目的,不得泄露当事人的商业秘密。 2.审查责任: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应当向经营者或者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询问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并要求其提供证明材料和与价格违法行为有关的其他资料;查询、复制与价格违法行为有关的账簿、单据、凭证、文件及其他资料,核对与价格违法行为有关的银行资料。 3.决定责任:拒绝提供价格监督检查所需资料或者提供虚假资料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可以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纪律处分。价格部门发现经营者的违法行为同时具有《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三次修订)》第十五条规定情形,可以依照价格法第三十四条第(三)项的规定责令其暂停相关营业。 4.举报责任: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对价格违法行为的举报制度。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有权对价格违法行为进行举报。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应当对举报者给予鼓励,并负责为举报者保密。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 追责情形 及追责依据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 第四十六条 价格工作人员泄露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以及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索贿受贿,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处分。 |
| 权限划分 | 旗县区 |
| 基本流程 | 申报→审查→审批→奖励 |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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