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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计量纠纷的调解和仲裁检定
| 权力序号 | 1 |
|---|---|
| 事项编码 | sjcj0001 |
| 事项名称 | 对计量纠纷的调解和仲裁检定 |
| 设定依据 |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2018年)》(根据2018年3月19日国务院令第698号《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三次修正) 第二十三条 国务院计量行政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监督和贯彻实施计量法律、法规的职责是: (四)进行计量认证,组织仲裁检定,调解计量纠纷; |
| 责任主体 | 克什克腾旗市场监督管理局 |
| 承办机构 | 计量股 |
| 责任事项 |
1.受理责任:①公示申请条件、法定期限、需要提供的申请书(计量纠纷双方的单位名称、地址及其法定代表人的姓名、职务、申请仲裁检定的理由与要求、有关证明材料或实物等)及其他资料目录。②符合受理条件的依法受理。在接受申请后七日内向被诉一方发出仲裁检定申请书副本或进行仲裁检定的通知,并确定仲裁检定的时间、地点。②申请材料不齐全、不完整的,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③对不符合条件的不予受理并告知不予受理的理由、申请复议、提起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2.审查责任:①执法人员与案件有利害关系应当主动回避。②指派2名以上具备资格的执法人员实施并出示自治区政府颁发的执法证。③对申请人提交计量仲裁检定申请书及其他资料行审查,提出初审意见。④指定有关计量检定机构进行仲裁检定。⑤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决定责任:①计量检定机构在规定的期限内完成检定、测试任务。对仲裁检定的结果出具仲裁检定证书,经仲裁检定人员签字并加盖仲裁检定机构的印章后,报市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②对涉及申请人、利害关系人重大利益的,或者依法需要听证的,在作出决定前要履行法定告知责任。 4.送达责任:制作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送达仲裁检定证书。 5.事后监管责任:加强监管,督促申请人和被申请人执行仲裁检定决定。公开计量仲裁检定结果,接受群众监督。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 追责情形 及追责依据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2018年)》(根据2018年10月2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十六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等十五部法律的决定》第五次修正)第二十九条计量监督人员违法失职,情节严重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情节轻微的,给予行政处分。2.《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第五十七条计量监督管理人员违法失职,徇私舞弊,情节轻微的,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3.《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第五十九条计量检定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伪造检定数据的;(二)出具错误数据,给送检一方造成损失的;(三)违反计量检定规程进行计量检定的;(四)使用未经考核合格的计量标准开展检定的;(五)未取得计量检定证件执行计量检定的。4.《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三条有贪污、索贿、受贿、行贿、介绍贿赂、挪用公款、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私利、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等违反廉政纪律行为的,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5.《质量监督检验检疫行政执法监督与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办法》(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2004年第59号) 第二十条 行政执法过错行为是指质量监督检验检疫工作人员应当承担行政执法过错责任的行为。包括:(二)超过法定权限或者委托权限实施行政行为的;(十)拒绝或者拖延履行法定职责,无故刁难行政相对人,造成不良影响的;(十四)泄露行政相对人的商业秘密给行政相对人造成损失的;(二十二)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实施行政许可法的;6.《眼镜制配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三条从事眼镜制配计量监督管理的国家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7.《加油站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一条从事加油站计量监督管理的国家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情节轻微的,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8.《集贸市场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三条从事集市计量监督管理的国家工作人员违法失职、徇私舞弊,情节轻微的,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权限划分 | 旗县区 |
| 基本流程 | 申请→受理→审查→决定→送达 |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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