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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企业名称争议的裁决

权力序号 2
事项编码 sjcj0002
事项名称 对企业名称争议的裁决
设定依据 【部门规章】《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2012年)》(1991年5月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第7号发布 根据2012年11月9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一次修订 2020年12月14日国务院第118次常务会议修订通过) 第二十一条企业认为其他企业名称侵犯本企业名称合法权益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或者请求为涉嫌侵权企业办理登记的企业登记机关处理。 企业登记机关受理申请后,可以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企业登记机关应当自受理之日起3个月内作出行政裁决。
责任主体 克什克腾旗市场监督管理局
承办机构 登记注册股
责任事项

1.受理责任:①公示申请条件、法定期限、需要提供的申请书(申请人及被申请人的情况,名称争议事实及理由、请求事项、申请的日期等内容)、申请人的资格证明、举证材料及其他资料。② 申请材料不齐全、不完整的,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③符合受理条件的,依法受理;④对不符合条件的不予受理,告知申请人不予受理的理由、申请复议、提起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2.调查责任:①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②指派2名以上具备资格的执法人员实施并出示自治区政府颁发的执法证。③在规定时间内,依法查证申请人和被申请人企业名称登记注册的情况调查核实申请人提交的材料和有关争议的情况。④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告知责任:将有关名称争议情况书面告知被申请人,要求被申请人在1个月内对争议问题提交书面意见。                              

4.决定责任:①自受理企业名称争议后,在6个月内依据保护工业产权的原则和企业名称登记管理的有关规定作出处理决定。②两个以上企业向同一或不同登记主管机关申请相同的符合规定的企业名称,依照申请或受理在先原则核定。③属于同一天申请的,应当由企业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登记主管机关或者各该登记主管机关报共同的上级登记主管机关作出裁决。④依法告知双方当事人不服行政裁决申请复议、提起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5.送达责任:制作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送达决定书。                                         

6.事后监管责任:①加强监管,督促申请人和被申请人执行处理决定。②公开企业名称争议处理结果,接受群众监督。                                

7.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追责情形
及追责依据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2017年)》(根据2017年9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七十六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等八部法律的决定》修正)

    第五十五条  公务员因违法违纪应当承担纪律责任的,依照本法给予处分;违纪行为情节轻微,经批评教育后改正的,可以免予处分。


权限划分 旗县区
基本流程 申请→受理→审查→决定→送达
备注
友情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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