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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生产、经营者将“驰名商标”字样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上,或者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的处罚
| 权力序号 | 51 |
|---|---|
| 事项编码 | sjcf0051 |
| 事项名称 | 对生产、经营者将“驰名商标”字样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上,或者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的处罚 |
| 设定依据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2019年)》(1982年8月23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1982年8月23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令第十号公布,自1983年3月1日起施行。根据1993年2月22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9号《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01年10月2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五十九号《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的决定》第二次修正,根据2013年8月3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号《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的决定》第三次修正、根据2019年4月23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等八部法律的决定》修正) 第十四条 第五款 生产、经营者不得将“驰名商标”字样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上,或者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 第五十三条 违反本法第十四条第五款规定的,由地方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十万元罚款。 |
| 责任主体 | 克旗市场监督管理局 |
| 承办机构 | 执法稽查队、所 |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对检查抽查发现的或举报、投诉、移交的案件都应立案。 2.检查责任:①指派2名以上行政执法人员实施并出示自治区政府统一核发的行政执法证。②向被监督检查单位告知监督检查性质、内容、范围、所依据的法律法规、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申请回避等权利和配合检查的义务等信息。③执法人员与案件有利害关系应主动回避。④对商标侵权行为进行监督检查。⑤办案人员应当收集、调取与案件有关证据、视听资料等其他证据材料。可以采取拍照、录像等方式记录现场情况并制作《现场检查(勘验)笔录》。 3.处理责任:①抽查检查结束后,制作《案件处理意见书》报负责人批准。②向被检查单位和个人下达整改通知书,限期改正。③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权、符合听证条件的告知听证权。④负责人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给予行政处罚、销案、不予行政处罚、移送其他机关等处理决定。对重大、复杂案件,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处罚的案件,应当提交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 4.执行责任:①直接送达《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整改通知书》、《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强制执行催告书》等文书,由被处罚人在《送达回证》签收。②对拒不履行处罚决定的,主管部门可以加处罚款。③对当事人既不申请复议,又不提起诉讼,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经催告后10日内仍不履行的,依法申请法院强制执行。④行政处罚决定执行完毕,及时将案件材料立卷归档。 5.事后监管责任:对生产、经营者将“驰名商标”字样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上,或者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的行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有权依法查处;涉嫌犯罪的,应当及时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6.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 追责情形 及追责依据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2019年修正本) 第七十一条 从事商标注册、管理和复审工作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违法办理商标注册、管理和复审事项,收受当事人财物,牟取不正当利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处分。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17年修正本) 第五十五条 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 (二)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三)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四)违反本法第十八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 第五十六条 行政机关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当事人有权拒绝处罚,并有权予以检举。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对使用的非法单据予以收缴销毁,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五十七条 行政机关违反本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自行收缴罚款的,财政部门违反本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向行政机关返还罚款或者拍卖款项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六十条 行政机关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予以赔偿,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十二条 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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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权限划分 | 旗县区 |
| 基本流程 | 立案→调查取证→审查→告知→决定→送达→执行 |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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