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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装帧流通人民币和经营流通人民币未经批准的处罚

权力序号 60
事项编码 sjcf0060
事项名称 对装帧流通人民币和经营流通人民币未经批准的处罚
设定依据 1.【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币管理条例》(1999年12月28日国务院第24次常务会议通过,2000年2月3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80号发布,自2000年5月1日起施行 根据2014年7月9日国务院第54次常务会议通过,2014年7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53号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的《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正) 第二十六条 装帧流通人民币和经营流通人民币,应当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 第四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二项和第四项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和其他有关行政执法机关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1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责任主体 克旗市场监督管理局
承办机构 执法稽查队、所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发现装帧流通人民币和经营流通人民币未经批准的违法行为予以核查,并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告知当事人有申请办案人员回避的权利。办案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出示行政执法证件。收集证据程序和要求应当符合《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程序》的规定。违法事实不成立,应当予以销案;案件不属于本机关管辖应当移交其他行政机关管辖的;涉嫌犯罪的应当移送司法机关。

3.审查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以及当事人陈述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申辩权等。属于听证范围的,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认真进行复核。对当事人要求举行听证的,应当按照要求举行听证会。                  5.决定阶段责任:机关负责人经对案件调查终结报告、核审意见或者听证报告,当事人的陈述、申辩意见,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给予行政处罚、销案、不予行政处罚、移送其他机关等处理决定。对不同金额的合议案件,要进行合议;对重大、复杂案件,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处罚的案件,应当提交市局有关会议集体讨论决定。

6.送达阶段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依法送达。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罚款或吊销营业执照等处罚项目。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加处罚款或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追责情形
及追责依据

" 1.【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币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 中国人民银行、公安机关、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有关规定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


权限划分 旗县区
基本流程 立案→调查取证→审查→告知→决定→送达→执行
备注
友情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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