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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企业未按照规定要求进行标注的处罚

权力序号 823
事项编码 sjcf0823
事项名称 对企业未按照规定要求进行标注的处罚
设定依据 "1.【部委规章】《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实施办法》(总局令第156号) 第四十条 企业应当在产品或者其包装、说明书上标注生产许可证标志和编号。根据产品特点难以标注的裸装产品,可以不予标注。 采取委托方式加工生产列入目录产品的,企业应当在产品或者其包装、说明书上标注委托企业的名称、住所,以及被委托企业的名称、住所、生产许可证标志和编号。委托企业具有其委托加工的产品生产许可证的,还应当标注委托企业的生产许可证标志和编号。 第五十条 违反本办法第四十条规定,企业未按照规定要求进行标注的,责令改正,处3万元以下罚款;构成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违法行为的,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实施行政处罚。"
责任主体 克旗市场监督管理局
承办机构 执法稽查队、所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取对企业未按照规定要求进行标注违法行为线索,自发现之日起15日内组织核查,并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①调查取证时,案件承办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行政执法证件,并记录在案。②书证、物证、视听资料、证人证言、当事人陈述、现场笔录以及检验、检测、检定或者鉴定结果等,经查证属实后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证据。③现场检查情况如实记入现场检查笔录,由当事人签署意见,并签名或者盖章。④允许当事人陈述申辩,并将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记录在案。⑤案件承办人员与案件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⑥对办案过程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应当保密。

3.审查责任:法制科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核审,提出书面意见和建议,将案卷、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建议及核审意见报市场监管委负责人审查决定。(主要证据不足时,退回案件承办机构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①在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的同时,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及理由、处罚种类及幅度,依法享有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等权利。②依法应当听证的,应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并依法组织听证;③充分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不得因当事人申辩而加重处罚。④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复核。⑤审理人员和听证人员与案件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⑥行政机关承担组织听证的费用。

5.决策责任:①对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的,依法给予行政处罚;②对违法事实不能成立、违法行为已过追诉时效、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或者违法主体依法不予行政处罚的,不予行政处罚;③对违法行为需要由其他部门进一步处理的,向有关部门提出行政建议;④根据案件需要,征求有关部门的专家意见并记录在案。⑤对拟作出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较大数额罚款决定或者情节复杂、影响重大的行政处罚案件,应经市场监管委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制作重大行政处罚案件集体讨论决定记录并经法制机构审查,依法作出决策。

6.决定责任:①自立案之日起应当在3个月内作出处理决定,案情复杂不能按期作出处理决定的,按规定程序办理延长时间手续。②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当事人姓名或者名称及地址、违法事实及证据、处罚依据及理由、处罚种类及幅度、处罚履行方式及期限、救济途径及期限等内容。

7.送达责任:① 送达必须有送达回证,由2名执法人员实施并出示自治区政府统一核发的行政执法证;② 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签收;当事人不在场的应当在7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质量技术监督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等律法规规章规定送达当事人。③ 送达方式、期限及顺序符合法律、法规规定。

8.执行责任:① 执行罚缴分离制度,除罚款20元以下、不当场收缴事后难以执行或当事人提出当场缴纳罚款的以外,执法人员不得自行收缴罚款;②当场收缴罚款应出具自治区财政部门统一制发的罚款收据;③ 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书执行罚款、吊销许可证、没收违法所得等处罚项目。④ 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复议不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填写送达《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催告书》,10日后当事人仍不履行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要求履行的责任。


追责情形
及追责依据

1.《质量监督检验检疫行政执法监督与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办法》(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2004年第59号) 第二十条行政执法过错行为是指质量监督检验检疫工作人员应当承担行政执法过错责任的行为。包括:(二)超过法定权限或者委托权限实施行政行为的;(三)违反规定跨辖区实施行政执法行为的;(四)违反规定抽取、保管或者处理样品造成不良后果的;(五)在办案过程中,为违法嫌疑人通风报信,泄露案情,致使违法行为未受处理或者给办案造成困难的; (九)无法定依据、违反法定程序或者超过法定种类、幅度实施行政处罚的;(十)拒绝或者拖延履行法定职责,无故刁难行政相对人,造成不良影响的;(十一)未按罚缴分离的原则或者行政处罚决定规定的数额收缴罚款的,对罚没款、罚没物品违法予以处理的,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征收财物、收取费用的;(十二)以收取检验费等方式代替行政处罚的;(十三)依法应当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不予移交或者以行政处罚代替的;(十四)泄露行政相对人的商业秘密给行政相对人造成损失的;(十五)阻碍行政相对人行使申诉、听证、复议、诉讼和其他合法权利,情节恶劣,造成严重后果的;(十六)因办案人员的主观过错导致案件主要违法事实认定错误,被人民法院、复议机关撤销或者部分撤销具体行政行为的;(十七)无正当理由拒不执行或者错误执行发生法律效力的行政判决、裁定、复议决定和其他纠正违法行为的决定、命令的;(十八)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向社会推荐生产者的产品或者以监制、监销等方式参与产品生产经营活动的;(十九)滥用职权,阻挠、干预查处或者包庇、放纵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商品行为,造成严重后果的;(二十)未经检验检疫,出具检验检疫单证或者伪造检验检疫结果、原始记录、考核记录造成严重后果的;(二十一)出卖或者变相出卖检验检疫单证、封识、标志的,违反单证、印章管理规定,导致单证、印章流失或者被盗用的,未按规定范围和要求加施、监督检验检疫封识、标志的; (二十三)对于需要按照规定上报或者通报的事项,没有及时上报或者通报的;(二十四)依照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应承担行政执法过错责任的其他行为。

2.《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第六十四条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主管部门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或者监督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权限划分 旗县区
基本流程 立案→调查取证→审查→告知→决定→送达→执行
备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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