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站首页
走进克旗
政务公开
办事服务
政民互动

您所在的位置:首页 > 专题专栏 > 热点专题 > 依法行政 > 本级权责清单 > 市场监督管理局

对药品生产、经营企业未按照规定留存有关资料、销售凭证的处罚

权力序号 613
事项编码 sjcf0613
事项名称 对药品生产、经营企业未按照规定留存有关资料、销售凭证的处罚
设定依据 【部门规章】《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2006年12月8日经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局务会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7年5月1日起施行,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令26号) 第三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处以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三)药品生产、经营企业违反本办法第十二条,未按照规定留存有关资料、销售凭证的。 第十二条 药品生产、经营企业采购药品时,应按本办法第十条规定索取、查验、留存供货企业有关证件、资料,按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索取、留存销售凭证。 药品生产、经营企业按照本条前款规定留存的资料和销售凭证,应当保存至超过药品有效期1年,但不得少于3年。
责任主体 克旗市场监督管理局
承办机构 执法稽查队、所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①依法受理检查发现或举报、投诉、移送的案件。② 需要采取证据保全措施时,应指派2名以上具备资格的行政执法人员实施,并出示自治区政府统一核发的行政执法证。③ 查封、扣押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药品及其有关证据材料,并自查封、扣押之日起7日内作出是否立案的决定;④ 需要检验的应当自检验报告书发出之日起15日内决定是否立案;⑤ 不符合立案条件的,应当及时解除查封扣押措施。

2.调查责任:① 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② 指派2名以上具备资格的执法人员调查取证并出示自治区政府颁发的执法证;③ 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并做好调查笔录,需要抽样检验的由2名以上药品监督检查人员实施;④ 对办案过程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应当保密。

3.审查责任:① 组织3名以上执法人员对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办案程序、处罚意见等进行合议;② 审阅案件调查报告,查验《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药品生产经营质量认证证书》等材料,通过检验、检测、鉴定手段,确定是否为假药。③ 根据案件违法事实、证据、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证据材料,提出予以处罚、补充证据、重新调查、撤销案件或其他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① 制作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告知拟给予处罚的违法事实、理由、依据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② 依法应当听证的,应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并依法组织听证; ③ 执法人员与案件有利害关系应当回避; ④ 行政机关承担组织听证的费用;⑤ 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应当采纳,且不得因当事人申辩而加重处罚。

5.听取意见责任:①听取陈述申辩,制作《陈述申辩笔录》;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按法定程序组织听证,制作《听证笔录》,笔录交当事人审核无误后签字或盖章;举行听证不得向当事人收取费用。②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复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行政机关应当采纳。行政机关不得因当事人申辩而加重处罚。

6.决定责任:①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陈述、申辩、听证权利行使情况,当事人姓名、名称及地址、违法事实和证据、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履行的期限和方式、告知申请复议、提起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② 作出责令停产停业整顿、警告、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吊销《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及对公民罚款数额超过10000元、对法人或组织罚款超过100000元以上重大行政处罚的,应经赤峰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③ 制作重大行政处罚案件集体讨论决定记录,并经法制机构审查,依法作出决定。

7.送达责任:① 送达必须有送达回证,由2名执法人员实施,并出示自治区政府统一核发的行政执法证;② 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签收;当事人不在场的应当在7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市场监管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送达当事人。③ 送达方式、期限及顺序符合法律、法规规定。

8.执行责任:① 执行罚缴分离制度,除罚款一百元以下、不当场收缴事后难以执行或当事人提出当场交纳罚款的以外,执法人员不得自行收缴罚款;②当场收缴罚款应出具省级财政部门统一制发的罚款收据;③ 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书执行罚款、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没收违法所得等处罚项目。④ 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复议不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填写送达《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催告书》, 10日后当事人仍不履行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履行的责任。


追责情形
及追责依据

【部门规章】《药品网络销售监督管理办法》(2006年12月8日经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局务会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7年5月1日起施行,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令26号)

第四十四条 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权限划分 旗县区
基本流程 立案→调查取证→审查→告知→决定→送达→执行
备注
友情链接
    • 主办:克什克腾旗人民政府     政府网站标识码:1504250026

      地址:克什克腾旗经棚镇应昌街道北段         邮编:025350

    • 承办:克什克腾旗政务服务与数据管理局     蒙公网安备15042502150445号

      网站技术支持电话:0476-5261551   蒙ICP备17005283号-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