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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生产企业伪造产品原始记录及购销票据的处罚

权力序号 692
事项编码 sjcf0692
事项名称 对生产企业伪造产品原始记录及购销票据的处罚
设定依据 1.【部门规章】《一次性使用无菌医疗器械监督管理办法》(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令第24号 2000年) 第三十七条 无菌器械的生产、经营企业和医疗机构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上3万以下罚款:(二) 生产企业伪造产品原始记录及购销票据的。
责任主体 克旗市场监督管理局
承办机构 执法稽查队、所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发现生产企业伪造产品原始记录及购销票据的违法情形应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执法人员符合回避情形的应当回避。调查时执法人员应出示执法证件且不得少于2人,告知当事人有陈述、申辩的权利,同时应保守当事人的相关秘密。
3.审查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以及当事人陈述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责任: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给予行政处罚,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应当由食药工商部门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行政复议及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责任:对直接送达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邮寄送达、公告送达的期限依照《食品药品行政处罚程序规定》执行。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监督当事人履行罚款等行政处罚项目。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加处罚款、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等措施。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
追责情形
及追责依据
1.《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50号)第七十四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不履行医疗器械监督管理职责或者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监察机关或者任免机关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的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降级、撤职或者开除的处分。
第七十五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造成人身、财产或者其他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2.《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条 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
(二)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三)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四)违反本法第二十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
(五)执法人员未取得执法证件的。
第八十三条 行政机关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权限划分 旗县区
基本流程 立案→调查取证→审查→告知→决定→送达→执行
备注
友情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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