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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废弃零部件、过期或废弃的产品包装,不按规定处理的处罚
| 权力序号 | 701 |
|---|---|
| 事项编码 | sjcf0701 |
| 事项名称 | 对废弃零部件、过期或废弃的产品包装,不按规定处理的处罚 |
| 设定依据 | 1.【部门规章】《一次性使用无菌医疗器械监督管理办法》(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令第24号 2000年) 第四十条 无菌器械的生产、经营企业和医疗机构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二) 对废弃零部件、过期或废弃的产品包装,不按规定处理的。 |
| 责任主体 | 克旗市场监督管理局 |
| 承办机构 | 执法稽查队、所 |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依法受理检查发现或举报、投诉、移送的无菌器械的生产、经营企业和医疗机构对废弃零部件、过期或废弃的产品包装,不按规定处理的案件,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① 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② 指派2名以上具备资格的执法人员调查取证并出示自治区政府颁发的执法证;③ 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并做好调查笔录,需要抽样检验的由2名以上药品监督检查人员实施;④ 对办案过程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应当保密。 3.审查责任:① 组织3名以上执法人员对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办案程序、处罚意见等进行合议;② 审阅案件调查报告及其他材料。③ 根据案件违法事实、证据、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证据材料,提出予以处罚、补充证据、重新调查、撤销案件或其他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① 制作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告知拟给予处罚的违法事实、理由、依据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② 执法人员与案件有利害关系应当回避; ③ 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应当采纳,且不得因当事人申辩而加重处罚。 5.决策责任:① 确有应受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的,根据情节轻重及具体情况,提出拟予行政处罚的建议;② 违法行为轻微依法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的,建议不予行政处罚;③ 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不予行政处罚;④违法行为已构成犯罪的,移送公安机关。 6.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陈述、申辩、听证权利行使情况,当事人姓名、名称及地址、违法事实和证据、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履行的期限和方式、告知申请复议、提起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7.送达责任:① 送达必须有送达回证,由2名执法人员实施,并出示自治区政府统一核发的行政执法证;② 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签收;当事人不在场的应当在7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食品药品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送达当事人。③ 送达方式、期限及顺序符合法律、法规规定。 8.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书执行警告处罚。④ 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复议不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填写送达《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催告书》, 10日后当事人仍不履行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9.依法应当履行的其他责任。 |
| 追责情形 及追责依据 |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条 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 (二)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三)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四)违反本法第二十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 (五)执法人员未取得执法证件的。 第八十一条 行政机关违法实施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予以赔偿,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十三条 行政机关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七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不履行医疗器械监督管理职责或者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监察机关或者任免机关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的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降级、撤职或者开除的处分。 |
| 权限划分 | 旗县区 |
| 基本流程 | 立案→调查取证→审查→告知→决定→送达→执行 |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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