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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化妆品标识未清晰标注化妆品生产日期和保质期或者生产批号和限期使用日

权力序号 704
事项编码 sjcf0704
事项名称 对化妆品标识未清晰标注化妆品生产日期和保质期或者生产批号和限期使用日
设定依据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2009年修正本) 第五十四条 产品标识不符合本法第二十七条规定的,责令改正;有包装的产品标识不符合本法第二十七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百分之三十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 第二十七条 产品或者其包装上的标识必须真实,并符合下列要求:(四)限期使用的产品,应当在显著位置清晰地标明生产日期和安全使用期或者失效日期。
责任主体 克旗市场监督管理局
承办机构 执法稽查队、所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发现化妆品标识未清晰标注化妆品生产日期和保质期或者生产批号和限期使用日期的违法情形应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执法人员符合回避情形的应当回避。调查时执法人员应出示执法证件且不得少于2人,告知当事人有陈述、申辩的权利,同时应保守当事人的相关秘密。
3.审查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以及当事人陈述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责任: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给予行政处罚,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应当由食药工商部门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行政复议及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责任:对直接送达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邮寄送达、公告送达的期限依照《食品药品行政处罚程序规定》执行。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监督当事人履行罚款等行政处罚项目。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加处罚款、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等措施。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
追责情形
及追责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2009年修正本)第六十八条 产品质量监督部门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条 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
(二)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三)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四)违反本法第二十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
(五)执法人员未取得执法证件的。
第八十三条 行政机关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权限划分 旗县区
基本流程 立案→调查取证→审查→告知→决定→送达→执行
备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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