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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将许可证或者备案证明转借他人使用的处罚
| 权力序号 | 708 |
|---|---|
| 事项编码 | sjcf0708 |
| 事项名称 | 对将许可证或者备案证明转借他人使用的处罚 |
| 设定依据 | 1.【行政法规】《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2005年8月17日国务院第102次常务会议通过,2005年8月2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45号发布,自2005年11月1日起施行) 第四十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违反规定生产、经营、购买的易制毒化学品可以予以没收;逾期不改正的,责令限期停产停业整顿;逾期整顿不合格的,吊销相应的许可证:(二)将许可证或者备案证明转借他人使用的。 |
| 责任主体 | 克旗市场监督管理局 |
| 承办机构 | 执法稽查队、所 |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① 依法受理检查发现及举报、投诉或以其他途径移送的违法案件。② 需采取证据保全措施的须指派2名以上具备资格的行政执法人员实施,并出示自治区政府统一核发的行政执法证。③ 对符合立案条件的应予立案。不予立案的,应告知不予立案的理由。
2.调查责任:① 指派本机关具备行政强制措施实施资格的2名行政执法人员调查取证,出示自治区人民政府统一制发的行政执法证件并记录在案;② 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③ 制作现场检查笔录、调查询问笔录、证人证言和其他证明材料;④ 通知当事人到场,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权利及救济途径,听取当事人的陈述、申辩;⑤当场清点制作查封、扣押工具、设备、原材料等物品清单并当场交付当事人;⑥ 对监督检查中知晓的技术、商业秘密应当保密。 3.审查责任:① 审查案件调查报告,对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进行合法性审查;② 当场实施查封、扣押后应在24小时内补办批准手续。③ 审查查封扣押的场所、设备、工具零配件、原材料及相关证据材料是否涉案。 ④ 审查是否查封、扣押了公民个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的生活必需品等。⑤ 审查是否存在重复查封行为。 4.决定责任:① 作出重大行政强制决定的,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并制作重大行政强制措施集体讨论记录;②制作《查封扣押决定书》和《查封扣押物品清单》;③ 查封、扣押决定书应当载明当事人的基本情况、查封扣押的依据和期限、查封扣押工具、设备、原材料、物品的名称、数量及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法定内容。 5.执行责任:① 当场交付查封、扣押决定书和查封扣押物品清单。② 妥善保管查封、扣押的场所、工具、设备、原材料、物品,不得使用或损毁,造成损失予以赔偿。③ 查封扣押期限不超过30日,经负责人批准可延长30日,并告知当事人延长的理由。④ 发现当事人没有违法行为、查封扣押的场所、设备、物品与违法行为无关、行政机关对违法行为已经作出处理决定或查封扣押期限已经届满等法定情形,应当制作并送达《解除查封扣押决定书》,将查封、扣押的财物如数返还当事人,并由办案人员和当事人在财物清单上签名或者盖章。⑤ 承担查封、扣押费用。 6.法律法规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 追责情形 及追责依据 |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六十一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强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一)没有法律、法规依据的;(二)改变行政强制对象、条件、方式的;(三)违反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强制的;第六十二条违反本法规定,行政机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一)扩大查封、扣押、冻结范围的;(二)使用或者损毁查封、扣押场所、设施或者财物的;(三)在查封、扣押法定期间不作出处理决定或者未依法及时解除查封、扣押的;(四)在冻结存款、汇款法定期间不作出处理决定或者未依法及时解除冻结的。第六十三条行政机关将查封、扣押的财物或者划拨的存款、汇款以及拍卖和依法处理所得的款项,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由财政部门或者有关部门予以追缴;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记大过、降级、撤职或者开除的处分。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查封、扣押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据为己有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依法给予记大过、降级、撤职或者开除的处分。第六十四条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利用行政强制权为单位或者个人谋取利益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第六十六条第二款违反本法规定,行政机关、人民法院指令金融机构将款项划入国库或者财政专户以外的其他账户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其他违法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2.《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一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或者记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记大过或者降级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职处分:(二)违法设定或者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3.《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七十四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不履行医疗器械监督管理职责或者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监察机关或者任免机关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的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降级、撤职或者开除的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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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权限划分 | 旗县区 |
| 基本流程 | 立案→调查取证→审查→告知→决定→送达→执行 |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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