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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以健康人为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临床试验的受试对象的处罚
| 权力序号 | 729 |
|---|---|
| 事项编码 | sjcf0729 |
| 事项名称 | 对以健康人为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临床试验的受试对象的处罚 |
| 设定依据 | 1.【行政法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42号 2005年) 第七十七条 药物临床试验机构以健康人为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临床试验的受试对象的,由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取消其药物临床试验机构的资格;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受试对象造成损害的,药物临床试验机构依法承担治疗和赔偿责任。 |
| 责任主体 | 克旗市场监督管理局 |
| 承办机构 | 执法稽查队、所 |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发现以健康人为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临床试验的受试对象的违法情形应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
| 追责情形 及追责依据 |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条 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
| 权限划分 | 旗县区 |
| 基本流程 | 立案→调查取证→审查→告知→决定→送达→执行 |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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