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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出厂医疗器械未按照规定进行检验的处罚
| 权力序号 | 737 |
|---|---|
| 事项编码 | sjcf0737 |
| 事项名称 | 对出厂医疗器械未按照规定进行检验的处罚 |
| 设定依据 | 1.【部门规章】《医疗器械生产监督管理办法》(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7号 2017修正本) 第六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并处3万元以下罚款:(一)出厂医疗器械未按照规定进行检验的; 有前款所列情形,情节严重或者造成危害后果,属于违反《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相关规定的,依照《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的规定处罚。 |
| 责任主体 | 克旗市场监督管理局 |
| 承办机构 | 执法稽查队、所 |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发现出厂医疗器械未按照规定进行检验的违法情形应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
| 追责情形 及追责依据 |
1.《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2015年修订)第九十八条:药品监督管理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
| 权限划分 | 旗县区 |
| 基本流程 | 立案→调查取证→审查→告知→决定→送达→执行 |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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