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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伪造、冒用能源效率标识或者利用能源效率标识进行虚假宣传行为的处罚
| 权力序号 | 84 |
|---|---|
| 事项编码 | sjcf0084 |
| 事项名称 | 对伪造、冒用能源效率标识或者利用能源效率标识进行虚假宣传行为的处罚 |
| 设定依据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2018年)》(根据2018年10月2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十六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等十五部法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第七十三条 第三款 伪造、冒用能源效率标识或者利用能源效率标识进行虚假宣传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 |
| 责任主体 | 克旗市场监督管理局 |
| 承办机构 | 执法稽查队、所 |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①自收到投诉、申诉、举报、其他机关移送、上级机关交办等材料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予以核查,并决定是否立案;②特殊情况下,可以延长至十五个工作日。③不予立案的,应将结果告知具名的投诉人、申诉人、举报人。 2.调查责任:①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② 指派2名以上具备资格的执法人员调查取证并出示自治区政府颁发的执法证;③ 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并做好调查笔录。进行现场检查、抽样取证时,应当有当事人在场,制作现场笔录、抽样记录。④收集证据程序和要求应当符合《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⑤制作调查终结报告,草拟行政处罚建议书。⑥执法人员应当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①法制科对所办案件是否具有管辖权、当事人的基本情况是否清楚、案件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充分、定性是否准确、适用依据是否正确、处罚是否适当、程序是否合法进行核审。②提出书面意见和建议,根据不同情况将建议报机关负责人批准后告知当事人;建议办案机构修改、补正、纠正、销案、不予行政处罚、按有关规定移送;涉嫌犯罪的案件,建议移送司法机关。③将案卷、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建议及核审意见报负责人审查决定。 4.告知责任:①应制作送达《行政处罚通知书》,告知拟给予处罚的违法事实、理由、依据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②符合听证规定的,应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并依法组织听证。 5.听取意见责任:行政机关必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复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行政机关应当采纳。行政机关不得因当事人申辩而加重处罚。 6.决策责任:对重大、复杂案件,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处罚的案件,应当提交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重大案件审理委员会集体讨论决定并制作案件集体讨论笔录。 7.决定责任:①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人经对案件调查终结报告、核审意见或者听证报告、当事人的陈述、申辩意见,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给予行政处罚、销案、不予行政处罚、移送其他机关等处理决定。②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当事人的基本情况、违反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事实和证据、行政处罚的内容和依据、采纳当事人陈述、申辩的情况及理由、履行方式和期限、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8.送达责任:① 送达必须有送达回证,由2名执法人员实施,并出示自治区政府统一核发的行政执法证;②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应当在七日内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送达。 9.执行责任:① 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书执行处罚项目。② 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复议不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填写送达《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催告书》, 10日后当事人仍不履行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10.公示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20日内依法公示行政处罚信息。 |
| 追责情形 及追责依据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17年修正本) 第五十五条 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 (二)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三)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四)违反本法第十八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 第五十六条 行政机关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当事人有权拒绝处罚,并有权予以检举。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对使用的非法单据予以收缴销毁,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五十七条 行政机关违反本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自行收缴罚款的,财政部门违反本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向行政机关返还罚款或者拍卖款项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六十条 行政机关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予以赔偿,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十二条 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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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权限划分 | 旗县区 |
| 基本流程 | 立案→调查取证→审查→告知→决定→送达→执行 |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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