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国务院客户端

政务服务投诉

蒙速办

蒙企通

克什克腾旗
微信公众号

安全生产举报

对非食盐定点批发企业经营食盐批发业务违法行为的处罚
| 权力序号 | 1269 |
|---|---|
| 事项编码 | sjcf1269 |
| 事项名称 | 对非食盐定点批发企业经营食盐批发业务违法行为的处罚 |
| 设定依据 | 《食盐专营办法》(国务院令696号)第十二条“国家实行食盐定点批发制度。非食盐定点批发企业不得经营食盐批发业务。”第二十六条第二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盐业主管部门予以取缔,没收违法生产经营的食盐和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经营的食盐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二)非食盐定点批发企业经营食盐批发业务。” |
| 责任主体 | 克什克腾旗市场监督管理局 |
| 承办机构 | 克什克腾旗市场监管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发现非食盐定点批发企业经营食盐批发业务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听取当事人(单位)陈述并作记录,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查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各方面进行审查,明确是否有违法行为,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通知书》送达当事人(单位)。 5.决策责任:作出重大行政处罚的,依照有关规定进行集体讨论。 6.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罚款通知书、行政处罚告知书等。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责令停业、限期改正、恢复原状、赔偿损失、罚款等行政处罚项目。 8.送达责任 |
| 追责情形 及追责依据 |
《食盐专营办法》(国务院令696号)第三十三条“盐业主管部门以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处分。” |
| 权限划分 | 旗县区 |
| 基本流程 | 立案→调查取证→审查→告知→决定→送达→执行 |
| 备注 |
主办:克什克腾旗人民政府 政府网站标识码:1504250026
地址:克什克腾旗经棚镇应昌街道北段 邮编:025350
承办:克什克腾旗政务服务与数据管理局
蒙公网安备15042502150445号
网站技术支持电话:0476-5261551 蒙ICP备17005283号-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