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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在缺碘地区的食用盐市场销售不合格碘盐或者擅自销售非碘盐违法行为的处罚

权力序号 1279
事项编码 sjcf1279
事项名称 对在缺碘地区的食用盐市场销售不合格碘盐或者擅自销售非碘盐违法行为的处罚
设定依据 《食盐加碘消除碘缺乏危害管理条例》(国务院令163号)第二十六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 在缺碘地区的食用盐市场销售不合格碘盐或者擅自销售非碘盐的, 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盐业主管机构没收其经营的全部盐产品和违法所得, 可以并处该盐产品价值3倍以下的罚款; 情节严重, 构成犯罪的,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责任主体 克什克腾旗市场监督管理局
承办机构 克什克腾旗市场监管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发现在缺碘地区的食用盐市场销售不合格碘盐或者擅自销售非碘盐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听取当事人(单位)陈述并作记录,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查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各方面进行审查,明确是否有违法行为,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通知书》送达当事人(单位)。 5.决策责任:作出重大行政处罚的,依照有关规定进行集体讨论。 6.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罚款通知书、行政处罚告知书等。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责令停业、限期改正、恢复原状、赔偿损失、罚款等行政处罚项目。 8.送达责任:及时将《行政处罚通知书》送达当事人(单位)。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追责情形
及追责依据

《食盐专营办法》(国务院令696号)第三十三条“盐业主管部门以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处分。”

权限划分 旗县区
基本流程 立案→调查取证→审查→告知→决定→送达→执行
备注
友情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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