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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报废机动车回收企业的行政处罚

权力序号 1282
事项编码 sjcf1283
事项名称 对报废机动车回收企业的行政处罚
设定依据 1《报废汽车回收管理办法》第六条、第十一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 2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三款第二十一条 报废机动车回收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负责报废机动车回收管理的部门责令改正,没收报废机动车“五大总成”和其他零部件,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在5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违法所得不足5万元或者没有违法所得的,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直至由原发证部门吊销资质认定书: (一)出售不具备再制造条件的报废机动车“五大总成”; (二)出售不能继续使用的报废机动车“五大总成”以外的零部件; (三)出售的报废机动车“五大总成”以外的零部件未标明“报废机动车回用件”。
责任主体 克什克腾旗市场监督管理局
承办机构 克什克腾旗市场监管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责任事项

1.立案环节阶段:对于日常监督检查发现的问题及110举报的情况,进行审查核实,符合立案条件的予以受案。

2.调查环节阶段:办案民警不得少于两人,出示证件、表明身份;通过搜集证据、现场了解核实情况等进行调查,并制作笔录;听取申辩或者举行听证;认定并告知违法事实;说明处罚依据;依法交代权利并听取意见。

3.审查环节阶段:由行政处罚实施单位内部不承担调查任务的法制大队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核;提出是否给予处罚和给予何种处罚的意见。

4.告知环节阶段: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并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

5.决定环节阶段: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环节阶段: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环节阶段:当事人自觉履行;强制执行。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追责情形
及追责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条 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

(二)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三)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四)违反本法第二十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

(五)执法人员未取得执法证件的。

第七十七条 行政机关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当事人有权拒绝,并有权予以检举,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机关对使用的非法单据予以收缴销毁,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第八十三条 行政机关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权限划分 旗县区
基本流程 立案→调查取证→审查→告知→决定→送达→执行
备注
友情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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