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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将非食用盐产品作为食盐销售违法行为的处罚
| 权力序号 | 1289 |
|---|---|
| 事项编码 | sjcf1290 |
| 事项名称 | 对将非食用盐产品作为食盐销售违法行为的处罚 |
| 设定依据 | 【行政法规】《食盐专营办法》(2017年修订本) 第十九条 禁止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盐。禁止将下列产品作为食盐销售: (一)液体盐(含天然卤水); (二)工业用盐和其他非食用盐; (三)利用盐土、硝土或者工业废渣、废液制作的盐; (四)利用井矿盐卤水熬制的盐; (五)外包装上无标识或者标识不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盐。 第二十七条第四款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盐业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直至吊销食盐定点生产、食盐定点批发企业证书: (四)将非食用盐产品作为食盐销售。 |
| 责任主体 | 克什克腾旗市场监督管理局 |
| 承办机构 | 克什克腾旗市场监管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对将非食用盐产品作为食盐销售违法行为的处罚(或以其他途径移送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听取当事人辩解陈述并作记录。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查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力。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策责任:作出重大行政处罚的,依照相关规定进行集体讨论,作出集体处罚内容的决策。 6、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听证情况等内容。 7、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8、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罚款等处罚项目。 14、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 追责情形 及追责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96号《食盐专营办法》第33条规定 :盐业主管部门以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处分。 |
| 权限划分 | 旗县区 |
| 基本流程 | 立案→调查取证→审查→告知→决定→送达→执行 |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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