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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未经许可,擅自从事锅炉、压力容器、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的维修或者日常维护保养的处罚
| 权力序号 | 1025 |
|---|---|
| 事项编码 | sjcf1025 |
| 事项名称 | 对未经许可,擅自从事锅炉、压力容器、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的维修或者日常维护保养的处罚 |
| 设定依据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2013年6月29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通过,2013年6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四号公布,自2014年1月1日起施行。) 第七十八条 违反本法规定,特种设备安装、改造、修理的施工单位在施工前未书面告知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即行施工的,或者在验收后三十日内未将相关技术资料和文件移交特种设备使用单位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行政法规】《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2009年)》(2003年3月1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73号公布,根据2009年1月24日《国务院关于修改〈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的决定》修订) 第七十八 锅炉、压力容器、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的安装、改造、维修的施工单位以及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的改造、维修单位,在施工前未将拟进行的特种设备安装、改造、维修情况书面告知直辖市或者设区的市的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即行施工的,或者在验收后30日内未将有关技术资料移交锅炉、压力容器、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的使用单位的,由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
| 责任主体 | 克旗市场监督管理局 |
| 承办机构 | 执法稽查队、所 |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自发现之日起15日内组织核查,并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①调查取证时案件承办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行政执法证件并记录在案。②现场检查应当通知当事人到场,将现场检查情况如实记入现场检查笔录。对当事人或者有关证明人的询问,制作询问笔录。③允许当事人陈述申辩并将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记录在案。④制作案件调查终结报告。⑤承办人员与案件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⑥执法人员应当保守在办案过程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 3.审查责任:①法制科对案件是否具有管辖权、违法主体认定是否准确、办案程序是否符合法定要求、案件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凿充分、执法文书是否规范、适用法律依据是否准确、处理建议是否合法、适当、处罚裁量是否合理、公正、违法行为是否涉嫌犯罪并需要移送司法机关进行核审。②发现案件需要进行补充调查或者案件材料需要补正的,应当向案件承办机构提出补充调查或者补正的建议。 4.告知责任:①在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的同时,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及理由、处罚种类及幅度、依法享有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等权利。②依法应当听证的,应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并依法组织听证;③充分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不得因当事人申辩而加重处罚。④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复核。⑤行政机关承担组织听证的费用。⑥审理人员和听证人员与案件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5.决策责任:①对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的,依法给予行政处罚;②对违法事实不能成立、违法行为已过追诉时效、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或者违法主体依法不予行政处罚的,不予行政处罚;③对违法行为需要由其他部门进一步处理的,向有关部门提出行政建议;④根据案件需要,征求有关部门的专家意见并记录在案。⑤对拟作出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较大数额罚款决定或者情节复杂、影响重大的行政处罚案件,应经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制作重大行政处罚案件集体讨论决定记录并经法制机构审查,依法作出决策。 6.决定责任:①自立案之日起应当在3个月内作出处理决定,案情复杂不能按期作出处理决定的,按规定程序办理延长时间手续。②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当事人姓名或者名称及地址、违法事实及证据、处罚依据及理由、处罚种类及幅度、处罚履行方式及期限、救济途径及期限等内容。 7.送达责任:① 送达必须有送达回证,由2名执法人员实施并出示自治区政府统一核发的行政执法证;② 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签收;当事人不在场的应当在7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等律法规规章规定送达当事人。③ 送达方式、期限及顺序符合法律、法规规定。 8.执行责任:① 执行罚缴分离制度,除罚款一百元以下、不当场收缴事后难以执行或当事人提出当场交纳罚款的以外,执法人员不得自行收缴罚款;②当场收缴罚款应出具自治区财政部门统一制发的罚款收据;③ 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书执行罚款、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营业执照、没收违法所得等处罚项目。④ 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复议不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填写送达《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催告书》,10日后当事人仍不履行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要求履行的责任。 |
| 追责情形 及追责依据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2013年本) 第九十四条 违反本法规定,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上级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一)未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条件、程序实施许可的; (二)发现未经许可擅自从事特种设备的生产、使用或者检验、检测活动不予取缔或者不依法予以处理的; (三)发现特种设备生产单位不再具备本法规定的条件而不吊销其许可证,或者发现特种设备生产、经营、使用违法行为不予查处的; (四)发现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不再具备本法规定的条件而不撤销其核准,或者对其出具虚假的检验、检测结果和鉴定结论或者检验、检测结果和鉴定结论严重失实的行为不予查处的; (五)发现违反本法规定和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行为或者特种设备存在事故隐患,不立即处理的; (六)发现重大违法行为或者特种设备存在严重事故隐患,未及时向上级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报告,或者接到报告的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不立即处理的; (七)要求已经依照本法规定在其他地方取得许可的特种设备生产单位重复取得许可,或者要求对已经依照本法规定在其他地方检验合格的特种设备重复进行检验的; (八)推荐或者监制、监销特种设备的; (九)泄露履行职责过程中知悉的商业秘密的; (十)接到特种设备事故报告未立即向本级人民政府报告,并按照规定上报的; (十一)迟报、漏报、谎报或者瞒报事故的; (十二)妨碍事故救援或者事故调查处理的; (十三)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行为。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17年修正本) 第五十五条 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 (二)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三)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四)违反本法第十八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 第五十六条 行政机关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当事人有权拒绝处罚,并有权予以检举。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对使用的非法单据予以收缴销毁,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五十七条 行政机关违反本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自行收缴罚款的,财政部门违反本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向行政机关返还罚款或者拍卖款项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六十条 行政机关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予以赔偿,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十二条 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部门规章】《质量监督检验检疫行政执法监督与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办法》(2004年1月18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59号公布 自2004年3月10日起施行) |
| 权限划分 | 旗县区 |
| 基本流程 | 立案→调查取证→审查→告知→决定→送达→执行 |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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