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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食盐定点批发企业超出国家规定的范围销售食盐违法行为的处罚

权力序号 1296
事项编码 sjcf1297
事项名称 对食盐定点批发企业超出国家规定的范围销售食盐违法行为的处罚
设定依据 【行政法规】《食盐专营办法》(2017年修订本) 第十四条 食盐定点批发企业应当从食盐定点生产企业或者其他食盐定点批发企业购进食盐,在国家规定的范围内销售。食盐定点批发企业在国家规定的范围内销售食盐,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阻止或者限制。 第二十七条第三款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盐业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直至吊销食盐定点生产、食盐定点批发企业证书: (三)食盐定点批发企业超出国家规定的范围销售食盐。
责任主体 克什克腾旗市场监督管理局
承办机构 克什克腾旗市场监管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对食盐定点批发企业超出国家规定的范围销售食盐违法行为(或以其他途径移送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听取当事人辩解陈述并作记录。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查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力。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策责任:作出重大行政处罚的,依照相关规定进行集体讨论,作出集体处罚内容的决策。

    6、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听证情况等内容。

    7、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8、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罚款等处罚项目。

   13、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追责情形
及追责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96号《食盐专营办法》第33条规定 :盐业主管部门以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处分。

权限划分 旗县区
基本流程 立案→调查取证→审查→告知→决定→送达→执行
备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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