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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非法直销活动财物的查封、扣押的强制措施

权力序号 8
事项编码 sjqz0008
事项名称 对非法直销活动财物的查封、扣押的强制措施
设定依据 "1.【行政法规】《直销管理条例》 (2005年8月10日国务院第101次常务会议通过的文件,自2005年12月1日起施行) 第三十五条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对直销企业和直销员及其直销活动实施日常的监督管理。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可以采取下列措施进行现场检查:(四)查阅、复制、查封、扣押相关企业与直销活动有关的材料和非法财物;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前款规定进行现场检查时,检查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应当出示合法证件;实施查封、扣押的,必须经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主要负责人批准。"
责任主体 克什克腾旗市场监督管理局
承办机构 "执法稽查队、所 "
责任事项

1.催告责任:由两名以上持有行政执法证人员实施现场检查,通知当事人到场,出示执法证件。制作现场笔录,并由当事人和执法人员签名或者盖章,当时拒绝签名的,在笔录中予以说明。当事人拒不到场的,邀请见证人到场,并由见证人和执法人员签名或盖章。允许当事人陈述、申辩,并将当事人的申辩理由记录在案。

2、决定责任:填写行政处罚有关事项审批表,向局领导报告并经批准。情况紧急,需要当场实施的,应当在24小时内向负责人报告,并补办批准手续,当场告知当事人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救济途径。

3.执行责任:应当根据情况分别制作实施查封、扣押决定书和(场所、设置、财物)清单。需要鉴定、检测、检验或者技术鉴定的制作(检测、检验、检疫、技术鉴定)期间告知书。扣押当事人托运的物品,应当通知有关运输部门协助办理,并书面通知当事人。对当事人家存或者寄存的涉嫌违法物品,需要扣押的,责令当事人取出;当事人拒绝取出的,应当会同公安等有关部门将其取出,并办理扣押手续。需要延长期限的,制作延长(查封、扣押)期限通知书。

4.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追责情形
及追责依据

 1、《直销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43号)第三十八条   对直销企业和直销员及其直销活动实施监督管理的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对不符合本条例规定条件的申请予以许可或者不依照本条例规定履行监督管理职责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不符合本条例规定条件的申请予以的许可,由作出许可决定的有关部门撤销。    第三十二条   监督检查不正当竞争行为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徇私舞弊,对明知有违反本法规定构成犯罪的经营者故意包庇不使他受追诉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六十一条  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强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一)没有法律、法规依据的;(二)改变行政强制对象、条件、方式的;(三)违反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强制的;(四)违反本法规定,在夜间或者法定节假日实施行政强制执行的; (五)对居民生活采取停止供水、供电、供热、供燃气等方式迫使当事人履行相关行政决定的;(六)有其他违法实施行政强制情形的。                                                                        第六十二条  违反本法规定,行政机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一)扩大查封、扣押、冻结范围的;

    (二)使用或者损毁查封、扣押场所、设施或者财物的;

    (三)在查封、扣押法定期间不作出处理决定或者未依法及时解除查封、扣押的;

    (四)在冻结存款、汇款法定期间不作出处理决定或者未依法及时解除冻结的。

   第六十三条  行政机关将查封、扣押的财物或者划拨的存款、汇款以及拍卖和依法处理所得的款项,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由财政部门或者有关部门予以追缴;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记大过、降级、撤职或者开除的处分。

    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查封、扣押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据为己有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依法给予记大过、降级、撤职或者开除的处分。

   第六十四条  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利用行政强制权为单位或者个人谋取利益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权限划分 旗县区
基本流程 催告→决定→执行→事后监管
备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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