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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非法生产买卖的军服、军服专用材料及军服仿制品的查封、扣押

权力序号 16
事项编码 sjqz0016
事项名称 对非法生产买卖的军服、军服专用材料及军服仿制品的查封、扣押
设定依据 "1.【行政法规】《军服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军事委员会颁布的法律规定,于2009年1月13日联合发布,自2009年3月1日起施行) 第十二条第二款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发现涉嫌非法生产、销售军服或者军服仿制品的行为时,可以查封、扣押涉嫌物品。"
责任主体 克什克腾旗市场监督管理局
承办机构 "执法稽查队、所 "
责任事项

1.催告责任:由两名以上持有行政执法证人员实施现场检查,通知当事人到场,出示执法证件。制作现场笔录,并由当事人和执法人员签名或者盖章,当时拒绝签名的,在笔录中予以说明。当事人拒不到场的,邀请见证人到场,并由见证人和执法人员签名或盖章。允许当事人陈述、申辩,并将当事人的申辩理由记录在案。

2、决定责任:填写行政处罚有关事项审批表,向局领导报告并经批准。情况紧急,需要当场实施的,应当在24小时内向负责人报告,并补办批准手续,当场告知当事人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救济途径。

3.执行责任:应当根据情况分别制作实施查封、扣押决定书和(场所、设置、财物)清单。需要鉴定、检测、检验或者技术鉴定的制作(检测、检验、检疫、技术鉴定)期间告知书。扣押当事人托运的物品,应当通知有关运输部门协助办理,并书面通知当事人。对当事人家存或者寄存的涉嫌违法物品,需要扣押的,责令当事人取出;当事人拒绝取出的,应当会同公安等有关部门将其取出,并办理扣押手续。需要延长期限的,制作延长(查封、扣押)期限通知书。                            

4.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追责情形
及追责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六十一条  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强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一)没有法律、法规依据的;(二)改变行政强制对象、条件、方式的(三)违反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强制的;(四)违反本法规定,在夜间或者法定节假日实施行政强制执行的;  (五)对居民生活采取停止供水、供电、供热、供燃气等方式迫使当事人履行相关行政决定的;(六)有其他违法实施行政强制情形的。

   第六十二条  违反本法规定,行政机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一)扩大查封、扣押、冻结范围的;

    (二)使用或者损毁查封、扣押场所、设施或者财物的;

    (三)在查封、扣押法定期间不作出处理决定或者未依法及时解除查封、扣押的;

    (四)在冻结存款、汇款法定期间不作出处理决定或者未依法及时解除冻结的。

   第六十三条  行政机关将查封、扣押的财物或者划拨的存款、汇款以及拍卖和依法处理所得的款项,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由财政部门或者有关部门予以追缴;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记大过、降级、撤职或者开除的处分。

    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查封、扣押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据为己有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依法给予记大过、降级、撤职或者开除的处分。

   第六十四条  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利用行政强制权为单位或者个人谋取利益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权限划分 旗县区
基本流程 催告→决定→执行→事后监管
备注
友情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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