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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不符合质量和卫生标准的产品出企业的处罚

权力序号 219
事项编码 sjcf0219
事项名称 对不符合质量和卫生标准的产品出企业的处罚
设定依据 "1.【行政法规】《盐业管理条例》(一九九0年二月九日国务院第五十四次常务会议通过 一九九0年三月二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五十一号发布 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十五条 制盐企业必须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加强质量监督检测工作,不符合质量和卫生标准的产品不准出企业。 第二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规定的,盐业行政主管部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和食品卫生监督机构按照他们的职责分工,有权予以制止,责令其停止销售,没收其非法所得,并可处以不超过非法所得额五倍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有权吊销其营业执照。造成严重食物中毒、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责任主体 克旗市场监督管理局
承办机构 执法稽查队、所
责任事项

" 1.立案阶段责任:对不符合质量和卫生标准的盐产品出企业;擅自在食盐中添加营养强化剂或药物;利用盐土、硝土和工业废渣、废液加工制盐;销售禁止的盐制品;对碘缺乏病地区未供应加碘食用盐等涉嫌违法的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当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陈述和申辩,调查终结后,撰写案件调查终结报告,并按程序审批。 2.调查阶段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当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陈述和申辩,调查终结后,撰写案件调查终结报告,并按程序审批。 3.审查阶段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人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阶段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处罚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依据当事人申请,召开听证会。 5.决定阶段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当事人姓名或名称、地址、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种类和依据,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不服行政处罚决定,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作出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名称和作出决定的日期等内容。 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责任:依照已经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履行的责任。"


追责情形
及追责依据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条 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

(二)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三)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四)违反本法第二十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

(五)执法人员未取得执法证件的。

第八十三条 行政机关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权限划分 旗县区
基本流程 立案→调查取证→审查→告知→决定→送达→执行
备注
友情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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