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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不按照剧毒化学品购买许可证载明的品种、数量销售剧毒化学品的处罚

权力序号 237
事项编码 sjcf0237
事项名称 对不按照剧毒化学品购买许可证载明的品种、数量销售剧毒化学品的处罚
设定依据 1.【行政法规】《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2002年1月2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44号公布 根据2011年2月16日国务院第144次常务会议修订通过,2011年3月2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91号公布,自2011年12月1日起施行的《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一次修正 根据2013年12月4日国务院第32次常务会议通过,2013年12月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45号公布,自2013年12月7日起施行的《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正)第八十四条 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经营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直至吊销其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许可证、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并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其办理经营范围变更登记或者吊销其营业执照:(二)不按照剧毒化学品购买许可证载明的品种、数量销售剧毒化学品的。
责任主体 克旗市场监督管理局
承办机构 执法稽查队、所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①自收到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经营企业不按照剧毒化学品购买许可证载明的品种、数量销售剧毒化学品投诉、申诉、举报、其他机关移送、上级机关交办等材料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予以核查,并决定是否立案;②特殊情况下,可以延长至十五个工作日。③不予立案的,应将结果告知具名的投诉人、申诉人、举报人。

2.调查责任:①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② 指派2名以上具备资格的执法人员调查取证并出示自治区政府颁发的执法证;③ 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并做好调查笔录。进行现场检查、抽样取证时,应当有当事人在场,制作现场笔录、抽样记录。④收集证据程序和要求应当符合《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程序规定》。⑤制作调查终结报告,草拟行政处罚建议书。⑥执法人员应当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①法制科对所办案件是否具有管辖权、当事人的基本情况是否清楚、案件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充分、定性是否准确、适用依据是否正确、处罚是否适当、程序是否合法进行核审。②提出书面意见和建议,根据不同情况将建议报机关负责人批准后告知当事人;建议办案机构修改、补正、纠正、销案、不予行政处罚、按有关规定移送;涉嫌犯罪的案件,建议移送司法机关。③将案卷、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建议及核审意见报负责人审查决定。

4.告知责任:①制作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告知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申辩权等。②属于听证范围的,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并依法组织听证; ③行政机关承担组织听证的费用;④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应当采纳,且不得因当事人申辩而加重处罚。

5.决策责任:对重大、复杂案件,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处罚的案件,应当提交市监管委重大案件审理委员会集体讨论决定并制作案件集体讨论笔录。

6.决定责任:①市监管委负责人经对案件调查终结报告、核审意见或者听证报告、当事人的陈述、申辩意见,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给予行政处罚、销案、不予行政处罚、移送其他机关等处理决定。②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当事人的基本情况、违反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事实和证据、行政处罚的内容和依据、采纳当事人陈述、申辩的情况及理由、履行方式和期限、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7.送达责任:① 送达必须有送达回证,由2名执法人员实施,并出示自治区政府统一核发的行政执法证;②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应当在七日内按照《民事诉讼法》、《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程序规定》送达。

8.执行责任:① 执行罚缴分离制度,除罚款20元以下、不当场收缴事后难以执行或当事人提出当场缴纳罚款的以外,执法人员不得自行收缴罚款;②当场收缴罚款应出具自治区财政部门统一制发的罚款收据;③ 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书执行罚款、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没收违法所得等处罚项目。④ 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复议不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填写送达《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催告书》, 10日后当事人仍不履行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9.公示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20日内依法公示行政处罚信息。

10.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要求履行的责任。"


追责情形
及追责依据

" 1.【行政法规】《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五十五条 (4)  对生产、经营、储存、运输、使用危险化学品和处置废弃危险化学品依法实施监督管理的有关部门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给予降级或者撤职的行政处分;触犯刑律的,依照刑法关于受贿罪、滥用职权罪、玩忽职守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或者其他好处,对不符合本条例规定条件的涉及生产、经营、储存、运输、使用危险化学品和处置废弃危险化学品的事项予以批准或者许可的;

  (二)发现未依法取得批准或者许可的单位和个人擅自从事有关活动或者接到举报后不予取缔或者不依法予以处理的;

  (三)对已经依法取得批准或者许可的单位和个人不履行监督管理职责,发现其不再具备本条例规定的条件而不撤销原批准、许可或者发现违反本条例的行为不予查处的2.《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八十五条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及其办案人员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本规定实施行政处罚的,应视情节追究行政责任;情节严重,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

3.《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 易制毒化学品行政主管部门工作人员在管理工作中有应当许可而不许可、不应当许可而滥许可,不依法受理备案,以及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行为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权限划分 旗县区
基本流程 立案→调查取证→审查→告知→决定→送达→执行
备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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