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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商品交易市场的监管 "
| 权力序号 | 6 |
|---|---|
| 事项编码 | sjjc0006 |
| 事项名称 | "对商品交易市场的监管 " |
| 设定依据 | " 1.【地方行政法规】《内蒙古自治区商品交易市场管理条例》(根据2016年5月30日内蒙古自治区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 第五条 旗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市场监督管理工作。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依法对市场实施监督管理。 2.【地方行政法规】《内蒙古自治区商品交易市场管理条例 》(2016年5月30日内蒙古自治区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关于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修正)第二十三条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市场的监督管理,并为市场经营管理者和场内经营者提供服务。第二十四条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在市场监督管理中履行下列职责:(二)依法确认市场主体资格,对商品进行质量监督抽查,并对重要商品实行市场准入备案制度。 " |
| 责任主体 | 克什克腾旗市场监督管理局 |
| 承办机构 | 执法稽查队、所 |
| 责任事项 |
1.检查责任:制定工作方案,明确检查时间、范围、内容、方式等事项。 2.处置责任:两名以上执法人员出示执法证,按监督检查工作方案和计划,依法开展现场检查,并做好监督检查记录。 3.移送责任:执法人员对监督检查中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应及时制止,非本部门职责的,移送当地监管部门。 4.事后监管责任:执法人员组织开展监督检查工作结束后,应对检查情况进行汇总总结,并进行评估分析,并将情况反馈给上级部门和局领导。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必要时进行跟踪监督和督办;将检查记录及其他书面资料存档备查。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 追责情形 及追责依据 |
参照《内蒙古自治区商品市场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和其他有关行政管理机关的工作人员在市场管理中敲诈勒索、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收受贿赂的,由有关部门按照职权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权限划分 | 旗县区 |
| 基本流程 | 告知权力义务→进行检查→告知检查结果→事后监管 告知权力义务→进行检查→告知检查结果→事后监管 |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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