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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粮食流通市场的检查监督
| 权力序号 | 7 |
|---|---|
| 事项编码 | sjjc0007 |
| 事项名称 | 对粮食流通市场的检查监督 |
| 设定依据 | 【行政法规】《粮食流通管理条例》(根据2016年2月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66号《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正,2021年2月1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40号第三次修订) 第六条第二款 国务院市场监督管理、卫生健康等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与粮食流通有关的工作。 第三十九条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粮食经营活动中的扰乱市场秩序行为、违法交易行为以及价格违法行为进行监督检查。 【政府规章】《内蒙古自治区粮食流通管理办法(2018年)》(根据2018年1月16日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230号《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修改部分政府规章的决定》修正) 第三十一条 工商、价格、质量技术监督和卫生部门按照职责分工,依法对粮食经营活动实施监督检查。 |
| 责任主体 | 克什克腾旗市场监督管理局 |
| 承办机构 | 执法稽查队、所 |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对检查抽查发现的或举报、投诉、移交的案件都应立案。 2.检查责任:①指派2名以上行政执法人员实施并出示自治区政府统一核发的行政执法证。②向被监督检查单位告知监督检查性质、内容、范围、所依据的法律法规、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申请回避等权利和配合检查的义务等信息。③执法人员与案件有利害关系应主动回避。④对商品交易市场进行监督检查。⑤依法询问有关人员,查阅、复制有关经营凭证,检查涉嫌违法的商品。可以采取拍照、录像等方式记录现场情况并制作《现场检查(勘验)笔录》。 3.处理责任:①抽查检查结束后,制作《案件处理意见书》报负责人批准。②向被检查企业或个人下达整改通知书,限期改正。③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权、符合听证条件的告知听证权。④负责人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给予行政处罚、销案、不予行政处罚、移送其他机关等处理决定。对重大、复杂案件,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处罚的案件,应当提交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 4.执行责任:①直接送达《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整改通知书》、《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强制执行催告书》等文书,由被处罚人在《送达回证》签收。②对拒不履行处罚决定的,主管部门可以加处罚款。③对当事人既不申请复议,又不提起诉讼,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经催告后10日内仍不履行的,依法申请法院强制执行。④行政处罚决定执行完毕,及时将案件材料立卷归档。 5.事后监管责任:①在市场内公开市场监督检查负责人姓名、职务,公开市场管理法律、法规,公开举报电话和违法案件处理结果。②加强对检查中存在问题整改情况的监督检查,跟踪落实情况。 6.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 追责情形 及追责依据 |
【行政法规】《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95号,自2007年6月1日起施行)第二十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记过、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四)其他玩忽职守、贻误工作的行为。 第二十三条有贪污、索贿、受贿、行贿、介绍贿赂、挪用公款、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私利、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等违反廉政纪律行为的,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第二十五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五)其他滥用职权,侵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行为。 第二十六条泄露国家秘密、工作秘密,或者泄露因履行职责掌握的商业秘密、个人隐私,造成不良后果的,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第二十八条严重违反公务员职业道德,工作作风懈怠、工作态度恶劣,造成不良影响的,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 【地方性法规】《内蒙古自治区商品交易市场管理条例(2016年)》(根据2016年5月30日内蒙古自治区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二十二号《关于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修正)第三十五条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有关部门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履行法定职责的; (二)在所管辖的市场内从事经营活动的; (三)在执行监督检查任务时,不出示执法证件或者态度蛮横、行为粗暴的; (四)不出具财政行政管理部门统一监制的收费、罚没票据的; (五)违反法律、法规规定进行抽查、收费、摊派、罚款的; (六)使用、调换或者损毁查封、扣押物品的; (七)利用职务之便压价、强行购买商品或者索取钱物、收受贿赂、徇私舞弊的。 |
| 权限划分 | 旗县区 |
| 基本流程 | 告知权力义务→进行检查→告知检查结果→事后监管 |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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