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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商品的行为进行的查处
| 权力序号 | 8 |
|---|---|
| 事项编码 | sjjc0008 |
| 事项名称 | 对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商品的行为进行的查处 |
| 设定依据 | "1.【地方性法规】《内蒙古自治区查处生产和销售假冒伪劣商品行为的规定》(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01年发布) 第三条第一款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技术监督管理部门、卫生行政管理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以下称监督管理部门)依照法律、法规和本规定,对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商品的行为进行查处。" |
| 责任主体 | 克什克腾旗市场监督管理局 |
| 承办机构 | 执法稽查队、所 |
| 责任事项 |
1.检查责任:制定工作方案,明确检查时间、范围、内容、方式等事项。 2.处置责任:两名以上执法人员出示执法证,按监督检查工作方案和计划,依法开展现场检查,并做好监督检查记录。 3.移送责任:执法人员对监督检查中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应及时制止,非本部门职责的,移送当地监管部门。 4.事后监管责任:执法人员组织开展监督检查工作结束后,应对检查情况进行汇总总结,并进行评估分析,并将情况反馈给上级部门和局领导。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必要时进行跟踪监督和督办;将检查记录及其他书面资料存档备查。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 追责情形 及追责依据 |
内蒙古自治区查处生产和销售假冒伪劣商品行为的规定 》第二十二条 监督管理部门执法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视情节轻重,由主管部门给予批评教育、行政处分或者经济处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出示检查证件,强制检查商品的; (二)不按规定收取检验费和随意超量收取抽样商品的; (三)包庇、纵容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商品行为或者阻碍、干扰查处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商品行为的; (四)负有查处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商品行为的执法人员不履行职责的; (五)利用职权徇私舞弊,索贿、受贿的。 |
| 权限划分 | 旗县区 |
| 基本流程 | 告知权力义务→进行检查→告知检查结果→事后监管 |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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