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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告行业监督

权力序号 9
事项编码 sjjc0009
事项名称 广告行业监督
设定依据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根据2021年4月29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等八部法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第六条 第二款 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的广告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广告管理相关工作。 2.【行政法规】《广告管理条例》(1987年本) 第五条 广告的管理机关是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和地方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 第十三条 户外广告的设置、张贴,由当地人民政府组织工商行政管理、城建、环保、公安等有关部门制订规划,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负责监督实施。 第十七条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当加强对户外广告的日常监督检查,依法查处违法户外广告。户外广告发布单位以及相关当事人应当接受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的监督检查,不得隐瞒真实情况、提供虚假材料。(本条规定来源于《户外广告管理登记规定》,而该规定已废止) 3.【部门规章】《医疗广告管理办法》(卫生部令第26号) 第四条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负责医疗广告的监督管理。 "
责任主体 克什克腾旗市场监督管理局
承办机构 执法稽查队、所
责任事项

1.检查责任:制定工作方案,明确检查时间、范围、内容、方式等事项。

2.处置责任:两名以上执法人员出示执法证,按监督检查工作方案和计划,依法开展现场检查,并做好监督检查记录。

3.移送责任:执法人员对监督检查中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应及时制止,非本部门职责的,移送当地监管部门。

4.事后监管责任:执法人员组织开展监督检查工作结束后,应对检查情况进行汇总总结,并进行评估分析,并将情况反馈给上级部门和局领导。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必要时进行跟踪监督和督办;将检查记录及其他书面资料存档备查。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追责情形
及追责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 第四十六条 广告监督管理机关和广告审查机关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权限划分 旗县区
基本流程 告知权力义务→进行检查→告知检查结果→事后监管
备注
友情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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