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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监管

权力序号 11
事项编码 sjjc0011
事项名称 合同监管
设定依据 "1.【地方性法规】《内蒙古自治区合同格式条款监督条例》(2006年7月28日内蒙古自治区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通过 2006年7月28日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39号公布 自2006年10月1日起施行) 第四条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对格式条款的制定和使用进行监督,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格式条款的监督工作。 2.【部门规章】《合同违法行为监督处理办法》(2010年10月13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51号公布 自2010年11月13日起施行) 第四条 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在职权范围内,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及本办法的规定,负责监督处理合同违法行为。 第五条 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法监督处理合同违法行为,实行查处与引导相结合,处罚与教育相结合,推行行政指导,督促、引导当事人依法订立、履行合同,维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
责任主体 克什克腾旗市场监督管理局
承办机构 执法稽查队、所
责任事项

1.检查责任:制定工作方案,明确检查时间、范围、内容、方式等事项。

2.处置责任:两名以上执法人员出示执法证,按监督检查工作方案和计划,依法开展现场检查,并做好监督检查记录。

3.移送责任:执法人员对监督检查中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应及时制止,非本部门职责的,移送当地监管部门。

4.事后监管责任:执法人员组织开展监督检查工作结束后,应对检查情况进行汇总总结,并进行评估分析,并将情况反馈给上级部门和局领导。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必要时进行跟踪监督和督办;将检查记录及其他书面资料存档备查。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追责情形
及追责依据

《合同违法行为监督处理办法》第四条  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在职权范围内,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及本办法的规定,负责监督处理合同违法行为。


权限划分 旗县区
基本流程 告知权力义务→进行检查→告知检查结果→事后监管
备注
友情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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