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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中外合资中外合作职业介绍机构的监管 "

权力序号 16
事项编码 sjjc0016
事项名称 "对中外合资中外合作职业介绍机构的监管 "
设定依据 "1.【部门规章】《中外合资中外合作职业介绍机构设立管理暂行规定》(2001年5月8日经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第7次部务会议通过,经商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同意,现予发布,自2001年12月1日起施行) 第三条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外经贸行政部门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在各自职权范围内负责中外合资、中外合作职业介绍机构的审批、登记、管理和监督检查工作。设立中外合资、中外合作职业介绍机构应当经省级人民政府外经贸行政部门(以下简称省级外经贸行政部门)批准,到企业住所地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授权的地方工商行政管理局进行登记注册后,由省级人民政府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以下简称省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批准。不得设立外商独资职业介绍机构。外国企业常驻中国代表机构和在中国成立的外国商会不得在中国从事职业介绍服务。 2.【政府规章】《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实施条例》(2014年修订)第十五条 审批机构和登记管理机构对合营企业合同、章程的执行负有监督检查的责任。"
责任主体 克什克腾旗市场监督管理局
承办机构 执法稽查队、所
责任事项

1.检查责任:制定工作方案,明确检查时间、范围、内容、方式等事项。

2.处置责任:两名以上执法人员出示执法证,按监督检查工作方案和计划,依法开展现场检查,并做好监督检查记录。

3.移送责任:执法人员对监督检查中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应及时制止,非本部门职责的,移送当地监管部门。

4.事后监管责任:执法人员组织开展监督检查工作结束后,应对检查情况进行汇总总结,并进行评估分析,并将情况反馈给上级部门和局领导。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必要时进行跟踪监督和督办;将检查记录及其他书面资料存档备查。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追责情形
及追责依据

参照《中外合资人才中介机构管理暂行规定》第十八条 政府部门工作人员在审批和管理中外合资人才中介机构工作中,玩忽职守、徇私舞弊,侵犯单位、个人和合资各方合法权益的,按照管理权限,由有关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权限划分 旗县区
基本流程 告知权力义务→进行检查→告知检查结果→事后监管
备注
友情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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