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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外商投资合伙企业未将其营业执照正本置放在经营场所醒目位置的处罚
| 权力序号 | 252 |
|---|---|
| 事项编码 | sjcf0252 |
| 事项名称 | 对外商投资合伙企业未将其营业执照正本置放在经营场所醒目位置的处罚 |
| 设定依据 | "1.【部门规章】《外商投资合伙企业登记管理规定》(2010年1月29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47号公布 根据2014年2月20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63号公布,自2014年3月1日起施行的《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施行细则〉、〈外商投资合伙企业登记管理规定〉、〈个人独资企业登记管理办法〉、〈个体工商户登记管理办法〉等规章的决定》修订) 第五十七条 外商投资合伙企业未将其营业执照正本置放在经营场所醒目位置的,由企业登记机关依照《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办法》第四十四条规定处罚。 2.【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办法》(1997年11月1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36号发布 根据2007年5月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97号公布,自2007年6月1日起施行的《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办法>的决定》第一次修正 根据2014年2月1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48号公布,自2014年3月1日起施行的《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第四十三条 合伙企业未将其营业执照正本置放在经营场所醒目位置的,由企业登记机关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
| 责任主体 | 克旗市场监督管理局 |
| 承办机构 | 执法稽查队、所 |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①自收到合伙企业涂改、出售、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方式转让营业执照投诉、申诉、举报、其他机关移送、上级机关交办等材料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予以核查,并决定是否立案;②特殊情况下,可以延长至十五个工作日。③不予立案的,应将结果告知具名的投诉人、申诉人、举报人。 2.调查责任:①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② 指派2名以上具备资格的执法人员调查取证并出示自治区政府颁发的执法证;③ 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并做好调查笔录。进行现场检查、抽样取证时,应当有当事人在场,制作现场笔录、抽样记录。④收集证据程序和要求应当符合《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程序规定》。⑤制作调查终结报告,草拟行政处罚建议书。⑥执法人员应当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①法制科对所办案件是否具有管辖权、当事人的基本情况是否清楚、案件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充分、定性是否准确、适用依据是否正确、处罚是否适当、程序是否合法进行核审。②提出书面意见和建议,根据不同情况将建议报机关负责人批准后告知当事人;建议办案机构修改、补正、纠正、销案、不予行政处罚、按有关规定移送;涉嫌犯罪的案件,建议移送司法机关。③将案卷、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建议及核审意见报负责人审查决定。 4.告知责任:①制作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告知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申辩权等。②属于听证范围的,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并依法组织听证; ③行政机关承担组织听证的费用;④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应当采纳,且不得因当事人申辩而加重处罚。 5.决策责任:对重大、复杂案件,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处罚的案件,应当提交市监管委重大案件审理委员会集体讨论决定并制作案件集体讨论笔录。 6.决定责任:①市监管委负责人经对案件调查终结报告、核审意见或者听证报告、当事人的陈述、申辩意见,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给予行政处罚、销案、不予行政处罚、移送其他机关等处理决定。②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当事人的基本情况、违反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事实和证据、行政处罚的内容和依据、采纳当事人陈述、申辩的情况及理由、履行方式和期限、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7.送达责任:① 送达必须有送达回证,由2名执法人员实施,并出示自治区政府统一核发的行政执法证;②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应当在七日内按照《民事诉讼法》、《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程序规定》送达。 8.执行责任:① 执行罚缴分离制度,除罚款20元以下、不当场收缴事后难以执行或当事人提出当场缴纳罚款的以外,执法人员不得自行收缴罚款;②当场收缴罚款应出具自治区财政部门统一制发的罚款收据;③ 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书执行罚款、吊销许可证等处罚项目。④ 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复议不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填写送达《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催告书》, 10日后当事人仍不履行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9.公示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20日内依法公示行政处罚信息。 10.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要求履行的责任。" |
| 追责情形 及追责依据 |
"1、《外商投资合伙企业登记管理规定》 第六十二条 企业登记机关违反产业政策,对于不应当登记的予以登记,或者应当登记的不予登记的,依法追究其直接责任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行政责任。 2、企业登记机关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收受贿赂、侵害外商投资合伙企业合法权益的,依法给予处分《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八十五条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及其办案人员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本规定实施行政处罚的,应视情节追究行政责任;情节严重,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 3.《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第七十七条 有关行政管理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法规定,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收受贿赂、侵害合伙企业合法权益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 权限划分 | 旗县区 |
| 基本流程 | 立案→调查取证→审查→告知→决定→送达→执行 |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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