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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存在危害人体健康和生命安全重大隐患的生产经营场所进行查封的强制措施

权力序号 39
事项编码 sjqz0039
事项名称 对存在危害人体健康和生命安全重大隐患的生产经营场所进行查封的强制措施
设定依据 "1.【行政法规】《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2007年7月25日国务院第186次常务会议通过 2007年7月2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03号公布 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十五条 农业、卫生、质检、商务、工商、药品等监督管理部门履行各自产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有下列职权:   (四)查封存在危害人体健康和生命安全重大隐患的生产经营场所。"
责任主体 克什克腾旗市场监督管理局
承办机构 "执法稽查队、所 "
责任事项

(1)调查责任:调查取证,由两名以上行政执法人员实施,应当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行政执法证件并记录在案。现场检查情况应当如实记入现场检查笔录;现场笔录由当事人和行政执法人员签名或者盖章。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并记录在案。

(2)审查责任:案件承办机构负责人对执法办案人员提出的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种类、理由及法律依据进行审查,并审查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必要性。

(3)决定责任:本机关负责人批准决定实施行政强制措施。情况紧急,需要当场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执法办案人员应当在24小时内补办报批手续。 

(4)执行责任:当场告知当事人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救济途径;制作并当场交付扣押决定书和清单。妥善保管扣押的设施或者财物,并不得使用或者损毁。

(5)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及追责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六十一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强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一)没有法律、法规依据的;(二)改变行政强制对象、条件、方式的; (三)违反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强制的;(四)违反本法规定,在夜间或者法定节假日实施行政强制执行的;(五)对居民生活采取停止供水、供电、供热、供燃气等方式迫使当事人履行相关行政决定的;(六)有其他违法实施行政强制情形的。”、 第六十二条“违反本法规定,行政机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一)扩大查封、扣押、冻结范围的;(二)使用或者损毁查封、扣押场所、设施或者财物的;(三)在查封、扣押法定期间不作出处理决定或者未依法及时解除查封、扣押的。”、 第六十三条“行政机关将查封、扣押的财物或者划拨的存款、汇款以及拍卖和依法处理所得的款项,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由财政部门或者有关部门予以追缴;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记大过、降级、撤职或者开除的处分。 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查封、扣押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据为己有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依法给予记大过、降级、撤职或者开除的处分。”、 第六十四条“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利用行政强制权为单位或者个人谋取利益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2.《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一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或者记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记大过或者降级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职处分:(二)违法设定或者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 


权限划分 旗县区
基本流程 催告→决定→执行→事后监管
备注
友情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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