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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与报废汽车回收有关活动的监管 "

权力序号 30
事项编码 sjjc0030
事项名称 "对与报废汽车回收有关活动的监管 "
设定依据 "1.【行政法规】《报废汽车回收管理办法》(2001年6月1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07号发布) 第三条 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负责组织全国报废汽车回收(含拆解,下同)的监督管理工作,国务院公安、工商行政管理等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报废汽车回收有关的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经济贸易管理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报废汽车回收活动实施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公安、工商行政管理等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对本行政区域内报废汽车回收活动实施有关的监督管理。 第十八条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据职责,对报废汽车回收企业的经营活动实施监督;对未取得报废汽车回收企业资格认定,擅自从事报废汽车回收活动的,应当予以查封、取缔。"
责任主体 克什克腾旗市场监督管理局
承办机构 执法稽查队、所
责任事项

1.检查责任:制定工作方案,明确检查时间、范围、内容、方式等事项。
2.处置责任:两名以上执法人员出示执法证,按监督检查工作方案和计划,依法开展现场检查,并做好监督检查记录。
3.移送责任:执法人员对监督检查中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应及时制止,非本部门职责的,移送当地监管部门。
4.事后监管责任:执法人员组织开展监督检查工作结束后,应对检查情况进行汇总总结,并进行评估分析,并将情况反馈给上级部门和局领导。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必要时进行跟踪监督和督办;将检查记录及其他书面资料存档备查。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追责情形
及追责依据

 参照《内蒙古自治区商品市场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和其他有关行政管理机关的工作人员在市场管理中敲诈勒索、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收受贿赂的,由有关部门按照职权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权限划分 旗县区
基本流程 告知权力义务→进行检查→告知检查结果→事后监管
备注
友情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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